罪还是错?
针对“许霆案”的纷纷扰扰,透射着人们观念的错位。
不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律师还是网友,“挺许派”还是“倒许派”,都没有廓清法律还是道德,犯罪还是犯错。过于情绪化的争论而不是理性的深入思考,可能使这样一个案例失去其本应有的价值。
许霆因为“恶意支取”而接受刑事审判,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却是对许霆进行道德谴责。——“生活中难免有诱惑,以不变应万变的是我们内心的善和对法律的敬畏,不义之财不可取。”[i]完全正确!个体的内心没有善,社会的运行必然脱离健康的轨道。
但是,如果这是一场道德审判,那就不应该对许霆进行刑事惩罚;而如果这是一场刑事审判,没有必要也不应该诉诸道德——法律的公正只能建立在事实基础上。
判定许霆犯有“盗窃罪”可能存在事实认定的问题。
客户通过柜员机支取款项,是与银行发生交易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柜员机实际上是银行的代表,是一个代理银行的行为主体。只不过,柜员机是一个非人的人,一个“虚拟人”。其实,在交易过程中,客户也不过是一个“虚拟人”,他只是机器系统可以识别的一串数字。
客户通过柜员机支取款项时,柜员机与客户一样具有独立行为能力。只不过其行为能力受到系统的集中操纵和控制。柜员机与客户在交易过程中是具有平等地位的“虚拟人”,他们之间的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银行使用柜员机代理其某些业务,就是因为柜员机具备完成相应业务的能力。
客户没有义务去鉴别柜员机是否工作正常,即使发现柜员机工作不正常也没有义务汇报。——这是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的,从而需要暂时撇开对人的道德要求。进一步,通常情况下,客户按照通常的程序可以完成自己的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只要客户没有采取欺骗、强制等措施,也有权力按照通常的程序完成自己的业务。
许霆的案件中,他向柜员机发出指令,得到柜员机的认可,才能取出款项。许霆的取款行为,并没有欺骗别人,更没有采取暴力行为。他没有进入系统修改程序,也没有将柜员机砸毁。在这里,没有丝毫的强制,也没有任何诱骗,更没有任何暴力。许霆与柜员机之间完成的是一项公开的、平等的、具有完全合作性质的交易。如果说柜员机以千万分之几的概率出现了差错,其差错也在柜员机或者银行系统,而不在客户。
这样说不是要为许霆开脱,只是要认清事实的真相。
许霆的行为显然具有非正当性。但这种非正当性是错误而不是罪行,是道德意义上的错误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行。
无论怎样解脱,——他的托辞——“我是为银行保管财产”——只有鬼才会相信。——许霆的见利忘义和厚颜无耻都应该受到严厉谴责。但是,这种谴责应该是道德意义上的。道德意义上的谴责无论如何也不能延展为法律意义上的惩罚。
公诉人初衷在于,世风日下,见利忘义已经成为一种危害社会健康的恶习,给许霆定罪,为的是杀鸡儆猴,以牺牲个人来拯救社会。但是,这种思维本身已经违背了法律的公正精神。即使应用法律的强制可以抑制社会道德的日益下滑,即使杀鸡儆猴可以牺牲个人而拯救社会,为什么这只猴是许霆这样一个无权无势的打工仔?
就算许霆贪婪,他比那些将上千万国有资产搬到开曼群岛的硕鼠更贪婪?就算许霆无耻,他比那些贪污移民资金和抗洪抢险资金的大盗更无耻?如果说需要杀一儆百,为什么杀的是这个打工仔而不是那些按刑律可以杀头数十上百次的贪官?
许霆初审被判处无期徒刑,遭到舆论普遍反对。“窃珠者诛,窃国者得天下”,这是人们普遍表达的义愤。在这样一种情绪表达中,许霆因为代表弱势而得到公众的同情。“许霆案”成为公众用以表达社会不满的一个渠道,至于“许霆案”究竟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却没有进入人们的思维。
重审中,许霆的大放厥词让网友反戈。“势利小人、社会残渣、无耻下流……”这是许霆为自己进行荒唐辩护后网友喷向他的唾沫。
许霆有狗急跳墙,慌不择路的可能,也有哗众取宠,甚至被人利用的可能。但网友对许霆态度的转变仍然反应出公共精神的不成熟。许霆就是芸芸众生中极普通的一份子,他的道德水准可能不高于,也不低于一般水准。他有着一般人的机会主义和见利忘义,也有着一般人的求生本能和贪生怕死。
对许霆,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他是犯罪还是犯错,而不宜对他的道德水准提出要求,更不应提出超出常人的要求。根据他的道德境界而相机采取支持或打击的态度,其实已经使道德评价失去了严肃性和公正性。
就算他贪婪、无耻和下流,法律的认证也只能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就算他极端贪婪、无耻和下流,道德谴责也不能延展为法律审判。
我们身处的这样一个物欲横流的时代,确实是一个道德加速滑坡的时代。物质主义是社会物质进步的巨大力量,也是社会道德健全和完善的瓦解力量。
法律的意义在于为人们的日常行为提供一个规范系统,但普遍存在的信息问题使法律的约束作用即使是强有力的也是有限的。尤其是,对于人们内心不断成长的贪婪,法律的抑制和约束作用非常有限,而且,这种有限性还具有事后的特点。
道德奠基于社会文化环境,其影响和作用无处不在,因而可以成为一种更有效率的约束和规范手段。当社会风气的败坏已经泛滥成灾,更加需要道德建设。道德建设需要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企图以法律的强制性加速道德建设,其结果可能是使法律丧失公正性的同时使人们完全失去对道德的信任。
“许霆案”更深远的意义,可能在于推动人们对法律和道德关系进行更深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