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的规定是这样的:“九、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问题(一)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有关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以外的企业,应从严掌握,如确有需要,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就是说,“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仍应“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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