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76)


  纳税检查中查增的所得额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摘自国税发[1997]191号)

  (四)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函[1998]63号)

  第七讲税率

  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二、考虑到部分企业盈利水平较低和原所得税实际负担情况,在一定期间内对年计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所得税率减为27%,为年计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所得税率减为18%。(摘自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

  查出的以前年度所得的适用税率

  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摘自国税发[1994]132号)

  第八讲优惠待遇

  (一)减免税

  1.法定免税。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减税或免税:(条例第8条)

  (1)民族自治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其他减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2.微利企业减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及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

  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