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34)


  对在中国境内投资所得的征税规定,内、外企所得税有很大的不同。也可以说:正相反。纳税人如果不了解,可就吃大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如果“已缴纳的税额”比计算的本企业所得税额少,应补上。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