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期限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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