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39)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一)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二)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总之,内、外企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很多很大的不同。这里仅举几例,作为说明,以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深入研究,从而正确理解和执行内、外企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