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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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西部开发减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凡投资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财税[2001]202号、国税发[2002]47号)

  (1)鼓励类企业减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民族自治地区减免税。经省级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新办企业减免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55.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56.科技创新奖励免税。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奖励给各类中学、中专、技工学校的优秀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的奖金,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1]692号)

  57.福利彩票收入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各级福利彩票发生机构的福利彩票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59号)

  58.安置军转干部企业免税。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

  59.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对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银行,自试行净价交易之日起,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48号)

  60.机关服务中心安置分流人员免税。机关服务中心为分流人员新办企业,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国税发[20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