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修改就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包括在税收上视同企业的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节征税对象
一、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不能解决“时点”问题,因为,怎么判定“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呢?会计上叫“收入实现”,“费用计入”,而税法上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节征税对象
一、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不能解决“时点”问题,因为,怎么判定“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呢?会计上叫“收入实现”,“费用计入”,而税法上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