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日,12·3抢劫杀人案发生后,主犯张明堂哥张立文涉嫌包庇、帮助销售赃物、作伪证、毁灭证据、密谋策划欺骗公安机关等罪,依法理应数罪并罚。而法律的天平一时对罪犯倾斜了,张立文在有关人员的关照下,最终被重罪轻判,判缓刑期间外逃。
2004年11月,“12·3”案在绥化中院开庭时,杀人团伙主犯张明、吕长海均是身穿犯人囚服从看守所押到法庭,而罪犯张立文在未被认定罪行轻重的情况下,却能身着便装,明显事前得知自己不会被判入监,从容出入来参加开庭。
2004年11月29日,绥化市中级法院以包庇罪判决张立文判三缓五的原由是张立文有一名在海伦市当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的舅舅叫苏凤铭,中院在判决张立文以前,苏凤铭已将外甥担保取保,据张立文亲属对外人说:他们通过关系给绥化市中院刑二庭杨国权庭长送了6万元。
由于张立文包庇“11·26”抢劫案,致使七天后在同一辖区、同一伙人,再次发生了“12·3”抢劫杀人案,张立文在“12·3”案发后极力包庇杀人犯其堂弟张明,绥化市专案组将其抓获后,张立文认罪态度极为恶劣,据不交代犯罪事实,在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他却被法院判个缓刑!!!此案判决一出,当地舆论哗然,群众纷纷指责绥化中院司法腐败!法官腐败!纪委个别干部更腐败!
张立文在缓刑期内,理应积极改造自己,按法律规定向驻地派出所及街道汇报思想改造问题,如今,绥化市公安机关找他了解案情,不知张的去向,其妻子离婚,法院开庭也找不到张立文,张犯外逃严重违犯了国家法律,司法机关应及时将其收监服实刑。
张立文在12·3案发后,极力帮助毁灭证据,作虚假证言,包庇罪犯。按照我国《刑法》新增加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时,对于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包庇罪只限于作假证明包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客观行为则包括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两种方式。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宣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所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情况等。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不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在地域外出医病、探亲等,也不得组织、发动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活动。4、需要迁居的,要提出申请,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外出经商,也需事先经县公安机关允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张立文的行为已严重违犯国法,他出走时当地派出所是否知道,他的担保人该当何责,这一切的一切需要执法机关去依法认真执行。
苏凤铭,海伦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系“12·3”抢劫杀人案同案犯张立文亲娘舅,主犯张明、郑海洋亲属。“12·3”案发当夜,苏凤铭得知亲属犯罪后,立即给海伦市公安局负责刑侦工作高祥友副局长打电话说情(有证人)。在苏凤铭积极努力下,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两罪犯张立文、郑海洋先后被放出。
2004年7月11日,绥化市“12·3”专案组将罪犯张立文再度抓捕归案,其舅舅苏凤铭找到当时专案组负责人,想在公安环节将外甥张立文无罪释放,由于被害人家属发现张立文另一位亲戚与专案组人员有瓜葛这一线索,他未能如愿,苏凤铭心有不甘,继续在绥化市检察院活动,妄图打通关节,又未得逞。当案件公诉到绥化市中级法院后,苏凤铭再次出面找到刑二庭庭长杨国权,所以才有了罪犯张立文未经判决既已被保释出去的状况,据卷内记载张立文保人为苏凤铭。
从此案可以认定,苏凤铭的一系列行为已完全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纪检干部的行为准则,丧失了党性和做人的良知及原则,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影响。
海伦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苏凤铭
简 历
苏凤铭, 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58年3月出生,1975年7月参加工作。
现任海伦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正科级)。
1990年4月至1994年6月任市纪委检查员;
1994年7月至1996年6月任市纪委副科级检查员;
1996年7月至1997年9月任市纪委党风室副主任;
1997年10月至2001年2月任市纪委党风室主任;
2001年3月至2006年12月任市监察局副局长。
2006年12月至现在任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负责市监察局常务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党风室和研究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窝藏、包庇罪: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二、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四、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基层法院滥用缓刑,是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法院对缓刑人员往往是“一缓了事”。张立文是一名有罪在身的缓刑人员,而他随意外出却无人知晓,和无罪释放人员享有相同的自由,面对他的出走,当地公安机关怎么做的?国家的缓刑制度在海伦市已形同虚设。
国内著名法学专家认为:缓刑考察人员在每一个缓刑犯的考验期间,可以与其居住地的社区联系,安排缓刑犯参加当地社区义务服务,每个缓刑犯每月必须参加若干小时的社区服务,内容主要是公益劳动,并接受群众监督,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参加社区服务或有其他不遵守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社区服务的犯罪分子,可建议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不经批准随意外出的罪犯,根据情节可以执行实刑。我国《刑法》也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黑龙江省海伦市12·3案被害人姐姐:冯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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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