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传闻与蛊惑交易操纵股价》
前一阶段,部分网站出现了几家大盘股公司将在证券市场中巨额再融资的市场传闻文章,引起了股价暴跌,有关公司只得出面公开否定再融资计划,监管部门也以新闻发言人的形式发表的讲话,才稳定了市场的信心。无独有偶,从2006年下半年以来,某些人利用网络进行了一系列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炒股博客大量兴起,网络论坛、QQ、MSN等网络传播平台广泛运用,其文章/笔帖中都有自称的“小道消息”、“内幕信息”或“精确的市场预测”、“强力的个股推介”等,并进而吸收会员、收取费用,严重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而这些行为过程中,都离不开所谓的市场传闻文章及其大量传播。
有市场必有市场传闻,这属于正常的范围,法律与证券监管部门也要求相关公司积极关注市场传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辟谣更正,使得广大投资者在信息相对比较对称的条件下从事证券交易,防止有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因素牟利。撇开的内幕消息泄密原因以外,如果有人故意利用市场传闻发表文章,并在网络中广泛传播以达到操纵股价、从中渔利的目的,则另当别论了。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中规定了禁止操纵股价的若干形式,如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一款),以及其他操作手段(第四款),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将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是国家大法,故对于操纵股价具体的规定不甚详尽,2007年,中国证监会出台并试行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针对市场上逐渐出现的新操纵手段与方式,将操纵市场行为规定为八大类加以认定,即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
其中,蛊惑交易是在《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基础上修订而成。
蛊惑交易操纵股价是指操纵市场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通过恶意渲染、蛊惑使证券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并影响股价而牟利的行为。对于重大信息的范围,《证券法》在第六十七条中作了明确规定,从中可以发现,散布巨额再融资的市场传闻的行为,如果结合交易价/量影响因素,便有可能认定为蛊惑交易操纵股价的行为,有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法律的制裁。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对重大信息规定成十二大类,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交易价/量影响因素,《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确定为七种情形,即“(一)相关证券交易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所规定的异常水平;(二)相关证券交易异常受到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质询、核查、调查或采取监管措施;(三)相关证券达到涨跌幅限制价位,或者形成虚拟价格水平,或者交易量异常放大、萎缩或形成虚拟交易量水平;(四)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可比指数;(五)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发行人基本面;(六)相关证券价格或者交易量在某一特定时段严重异常;(七)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蛊惑交易操纵股价行为便成立了: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在虚假重大信息发布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相关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受到影响;虚假重大信息是有关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变动的重要原因。无疑,证券市场中巨额再融资的市场传闻,某些影响较大“小道消息”、“内幕信息”的博文、笔帖都有可能被列入这个范围。如果被列入,有可能被监管机关按操纵股价来立案查处。而监管机关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某一或若干件构成蛊惑交易操纵股价行为的案件,治一治证券市场信息混乱的局面,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还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