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全景网网上2008年三一五维权咨询实录B
问:中国权证市场还有公平.公正吗?一:创设券商买卖自己创设权证是不是违反证券法.(控制价格和内幕交易)二:为了抑制投机才来创设,那又让创设券商进来买卖这不是更大的投机.(券商还是0成本交易)三:创设是为了保护广大散户投资者.创设券商买卖可以3边获利(价格涨了他们赚差价,价格跌了他们买回去注销.价格波动交易量就会放大手续费就更多了.)散户在这里面这么做都是亏.这是保护吗?市场还有公平.公正吗?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创设人这么就不是发行人了,发行人自己买卖还要拉高了才能赚钱,创设人不管拉高打低都能赚钱.)
宋一欣答:两年来,权证交易的实践表明,权证市场已经成为仅次于正股市场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是中国资本市场中重要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这样一个大有前途的金融工具市场,却存在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与疏漏,这也是投资者提起权证纠纷诉讼时败诉的原因之一。
修订后的《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根据此条款,笔者建议,将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作为业务规则层面上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上升到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法规或授权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政规章层面上的《权证管理办法》,使之更加合法、规范、有序并更具有权威性。改变目前权证发行、创设、交易、纠纷过程中法律不完善、法律层级过低的现状。
虽然《证券法》第118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或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沪深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实际上以该条作为法源性依据,但如果结合第2条的规定可以发现,第118条适用范围只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而对证券衍生品种是例外规定的,而权证又属于证券衍生品种的范围。当然,硬将权证圈到证券的大概念中,就没有讨论的意义了。从务实的角度上说,尽快制定《权证管理办法》是权证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也是市场和投资者的需要。
从权证发行、创设的角度看,应从市场机制完善着手,改变市场容量有限、供应数量及品种太少的状态,以此遏制游资的炒作、投机乃至操纵。从目前来说,股改型权证资源资源趋于枯竭,转债型权证资源亦有限,应当放手发展以股票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的备兑型权证,备兑型权证的发行主体也不应严格限制于创新类券商,符合条件的大股东、金融机构、各类基金等都可以申请创设,加大权证创设人的有序竞争。而创设权证时,抵押率高者应优先于抵押率低者,专业创设人应优先于普通创设人,信用评级好者应优先于投资信用评级劣者。创设批准后,应当及时通过信息披露指定的新闻媒体加以预公告,给投资者一个时间的提前量,给市场一个正常的预期,而不单纯是一个平抑价格的手段。
从权证交易、监管的角度看,平抑价格最好的手段是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的职责是提供流动性和保证权证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波动,并规定权证可创设的合理限度,尽量使行政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退居幕后。对于市场监管机构的限制交易、风险提示、盘中交易与严重异常交易账户的监控或风险控制机制,更应当通过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
只有这样,才能使权证发行、创设、交易法律制度完善起来,使中小投资者得到更多公平的市场机会,使权证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条件下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完善起来。
问:股市到底是不是散户玩的 这样玩弄散户公平???
宋一欣答:这实际上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大话题,几年来,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同时又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问:请通过你们转告金融决策部门,我们股市的估值水平不能听外国人的,外国人要搞垮中国,要捡中国的便宜。我们的发展速度是每年两位数,上市公司更是惊人,每年百分之二十以上,而西方国家每年才百分之二至三,不要把我们丰厚的未来奉送给他们。更不要狠命调节,早日让我们的国民过上真正的富裕生活。发展速度快了,我们要与时俱进,学会驾驭。如今的过度调控政策可能会伤了国民的心,苦了老百姓。
宋一欣答:我同意你的一部分观点,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外开放是建立在国内民众能够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基础上,而不是相反,当然,恰当的对外开放政策也能使国内民众共同受益,但说到底是为全体中国公民利益服务与受益受惠,为全体中国公民有一个良好而安全的国际环境服务。
问:我看这样下去,在过几年买个火柴怕都要几百块钱了。国家调查收入不具体,很多人觉大多数人收入还是在1000附近.目前的物价太高.国家控制不了吗?调查不要只到大城市去,国家因该派耳目到各个大中小城市或镇村去调查.目前一在提高农民收入,但是原来的所谓的居民生活艰难,相当于底保.
宋一欣答:我同意你的观点,控制物价从目前来说是国家宏观调控、稳定民生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我觉得,我们国家目前的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应当改革,和国际接轨,从个人按月计算变成家庭按年计算,这种改变计税的方法可以使更多的家庭受益。国家征税增长应当有个限度,如果超过这个限度,应当将这种收入用作全民利益中,如用于社保、医保。中央央企与地方国企的部分盈利、垄断行业的垄断利润也应当用作这个方面,使全民受益。
问:宋律师,我是000918的亚华流通股东,这股票已经跨3年度的停牌,每次公告都是没有实质性的进展,难道要停个3,5年也没人管?在此请问您可以起诉那些部门。
宋一欣答:这是投资者经常投诉却得不到解决的老问题,由于长期持续停牌致使股票不能正常交易,投资者的资金被长期套住,因此,投资者往往会感到很无奈且很愤懑,这既反映出现行制度中对停牌、复牌制度的规定尚有缝隙,也反映出市场效率尚需提高的实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停牌规定为三种情况:其一,按交易规则的法定停牌规则,对此,一般都有时限的规定,如对定期报告披露、临时公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延迟、被特别处理等引起的停牌;其二,上市公司以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的申请停牌规则,对此,时限的规定都比较模糊,或从有关规定,或等待相关公告,或纠正问题后,具体内容包括在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收购时,在出现未披露而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时,在股价异常波动时,在违法违规时、在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上市资格或暂停上市时等;其三,按交易规则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强制停牌规则,如拒不纠错的、失去有效信息来源的等。
因此,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监管与提高市场效率计,应对所有引起长期持续停牌的事项进行分门别类的疏理并加以规制,目的为了减少长期持续停牌时间。其中,有些事项的持续停牌应予限制或禁止,应采取提醒、敦促、警告、强制披露、特别处理等方式以使上市公司尽早走出长期持续停牌的困局;对有些事项的持续停牌,应规定时限,或者要求公告进展;同样,也可以对有些事项规定持续停牌的时间限制或时间限制分次化,并次数限制次数。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则通过在交易所相关规则中设置专门条款,首次以交易所公告的名义对上市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要点进行信息披露,这实质上是代为披露,并强制复牌,从而督促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控股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是一个很好的强化监管的措施,如果代为披露和强制复牌制度有预警告机制,并加强投资者对市场监督的参与程度,同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处理相联结,则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