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许多可以进行节税筹划的空间。因为,确认收入实现的规定有大的漏洞。本来,国际上的收入实现必须具备两点:一是货物制造已完成、劳务已提供;二是交易已发生。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没有很明确的第一点的规定。另外,有的又把主动权交给了纳税人。这里还有两个特殊的例子:1、房地产开发的预收款,该不该纳税,或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2、免税期,货物没制造出来就卖出去了,纳不纳税?如果在免税期呢?
(三)不征税收入(新增加的):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狭义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不征税收入(新增加的):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狭义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