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92)


  (十)加速折旧

  1.法定折旧年限。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94]财税字第9号)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2.中试设备加速折旧。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财工字[1996]41号)

  3.选择折旧年限。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财工字[1996]41号)

  4.折旧年限孰短。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财工字[1996]41号)

  5.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电子生产、船舶工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生产、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996]41号)

  6.重估资产折旧。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财工字[1996]41号)

  7.软件折旧。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财工字[1996]41号)

  8.软件加速折旧。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财税字[2000]25号)

  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折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财税[2000]25号)

  10.特殊设备加速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税发[2000]84号)

  11.无形资产折旧。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限期限与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细则第23条)

  12.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下列固定资产,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国税发[2003]113号)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在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后,由省一级税务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情况,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在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后,由省一级税务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情况,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4)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无形资产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十一)存货计价

  存货计价方法。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细则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