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假设应是经济学的一条公理


“经济人”假设应是经济学的一条公理

 

 

经济学有一个重要的命题假设就是“经济人”假设。但笔者认为,将“经济人”仅仅界定成经济学的假设不妥,“经济人”范畴应成为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一条公理。

所谓公理,就是一些不证自明的基础命题。任何理论体系都是用逻辑链条将一些公理、定义、定理等连接起来的一个有机架构,其中公理是整个理论大厦的基石,是整个理论体系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同时,公理要具有普遍意义,而不是仅仅具有特殊意义。另外,公理的成立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公理是一种假设,但假设不一定能成为公理。公理比假设在理论研究中更具基础意义。

经济学是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其中有六个关键词:“经济人”、资源稀缺性、供给、需求、成本、收益。经济学的任何问题都是围绕这六个关键词在做文章。作为理论体系,经济学也需要一些公理做支撑,其中“经济人”范畴就应成为其中的一条公理,而不能将其仅仅停留在假设层次。

将“经济人”范畴看成经济学的公理,理由也是充分的。

首先,“经济人”是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经济学理论体系分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两大块。“经济人”范畴是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没有了“经济人”,等于就没有了效用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微观经济学也就失去了研究的意义。微观经济学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所以,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和前提。所以,“经济人”也是宏观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

其次,“经济人”具有普遍意义,而不仅仅具有特殊意义。关于“经济人”问题的讨论,争论的焦点主要是“经济人”是不是一种普遍现象,其中最主要的核心问题是利他的问题。笔者认为,利他的本质仍是利己。下面给出证明和说明。

第一步,我们对“己”给出定义。“己”有两层涵义:一是自然的“己”,一是社会的“己”。自然的“己”就是肉体的我,基因是自然“己”的核心和天然载体。自然“己”的实现主要体现为一种生理需求的满足。自然的“己”表现出的属性主要是人的一种自然属性。社会的“己”是灵魂的我,存在于他人对我的评价中,是一种精神的感觉,实质是一种符号形式。社会“己”的实现主要体现为一种心理需求的满足。社会的“己”表现出的属性主要是人的一种社会属性。

自然的“己”与社会的“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社会的“己”与自然的“己”相互对立。社会的“己”总是压抑着自然的“己”,而自然的“己”却总想突破社会“己”的束缚。另一方面,社会的“己”与自然的“己”又相互统一。这种统一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自然的“己”与社会的“己”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替代。人们可以以一部分社会“己”需求满足的增加替代自然“己”需求满足的减少;同样,人们也可以以自然“己”需求满足的增加替代社会“己”需求满足的减少。在现实生活中,物质收益与精神收益二者互相替代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二是社会的“己”为自然的“己”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理性的实现途径。人们只有更好符合了社会“己”的需求,也才有可能更好满足自然“己”的需求。

人的本质是自然“己”与社会“己”的有机结合。所以,所谓利己就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满足自然的“己”;二是满足社会的“己”。

第二步,我们分析一下利他行为。利他行为主要有三种存在形式,而三种利他形式最终都可归结为利己。

一种是血缘利他行为。这种利他行为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亲属,并且利他行为与血缘关系成正比例。有关研究表明:在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人们最想救的一般是与自己血缘关系最近的人。血缘利他的意义在于:从自然“己”的方面看,血缘利他符合生命延续的需要,使我的基因得到了有效保持,从而满足了肉体的我对存在追求的属性。从社会“己”的方面看,血缘利他行为使个体的灵魂有了寄托点,血缘成了灵魂的一个居所,个人在这种血缘利他中找到了一种永恒的意义;同时,血缘利他本身也符合社会对个人的基本要求,所以,血缘利他直接就是社会“己”的一个目的,符合社会“己”的直接需要。

一种是互惠利他行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理性导致人类:一是有预期;二是有利于形成公平的交往制度。有了预期和公平的交往制度,人们就容易发生交换。互惠利他实质就是一种交换,而交换有助于实现总收益的最大化。这种交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物质收益与精神收益的交换。如有些人以损失物质收益为代价换取精神收益,有些人以损失精神收益为代价换取物质收益。社会中这种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这种物质收益与精神收益的交换实质也是自然“己”的满足与社会“己”的满足的一种交换,落脚点都是“己”。另一种情况是短期收益与长期收益的交换。如有些人以眼前利益为代价换取长远收益。这两种情况的最终目的都是“己”的一生总收益的最大化。

一种是纯粹利他行为。有些人在既没有互惠预期也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况下仍会发生利他行为。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利他行为就是一种纯粹利他。纯粹利他实质是一种基于个人偏好的选择,并且主要满足了社会“己”的需要。对一个人而言,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个人的偏好是不断变化的,所以,一个人的纯粹利他表现也是不断变化的。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的情绪也能影响利他行为。一个人在心情愉快的情况下,往往容易产生利他行为。再如,利他与年龄也有关系。有关研究表明,自私行为随年龄增长而减少。还有,宗教信仰也能助长利他行为,因为宗教一般向教徒宣传“与人为善”。再还有教育,实验证明,观看利他行为电视的儿童比未观看利他行为电视的儿童更多地表现出利他行为。另外,文化、性别等众多因素都会影响一个人的利他行为。所以,影响一个人利他行为的因素是众多的,这也决定了一个人的利他表现将是不断变化的。对不同的人而言,由于环境等众多因素的不同,其偏好一般也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人在纯粹利他方面表现也是不同的。

第三步,如何看待一些例外情况。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理性水平有限等原因,在上述三种情况中,人们通过利他进而实现利己的目的并非就一定能得到完全实现。但就总体和长期而言,利他总是围绕利己的中心上下波动,犹如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一样。但不管怎样波动,回归点总是利己。这里利他行为的波动取决于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再次,对大多数人而言,“经济人”也是一种显而易见的现象。人与人之间进行交往,总要有一些大家都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且需要遵守的行为法则,而“经济人”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法则。人们常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此话虽有些绝对,但也反映了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从实际看,从“经济人”前提出发,处理问题一般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反之,则不一定。拿制度建设来说,从“经济人”前提出发构建的制度,其运行效果要高于从其它前提出发构建的制度。

总结上面的讨论,笔者认为,“经济人”应当是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一条公理,而不能仅仅将其看成是一个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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