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法讲稿(3)


  该文关于“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规定,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有力条款。该文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可以查到,属于有效的规定。“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中的“企业投资各方”是能够把握的;特别是中方,可以视外方的投资情况而定自己的投资数额。从而享受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内、外方投资比例是75%、25%。现外方到位资本金120万元,中方到位资本金375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怎样筹划可以享受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解答:该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情况下不能享受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外方到位资本金120万元占中、外方到位资本金495万元(375万元+120万元),不到25%。如果中方到位资本金调整为360万元(这是合资的中方可以做到的),则外方到位资本金120万元占中、外方到位资本金480万元(360万元+120万元)的25%。这样该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享受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规定,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现就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1、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该文规定得比较笼统,没有深入到国税发[1999]60号文规定的深度,仍可用其进行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