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的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件、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这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我国的“居民”,需要负无限(全面)纳税义务,而外国企业是中国的“非居民”,只负有限(非全面)纳税义务。
税法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实际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税法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亏损弥补:
1、亏损弥补的税法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尽管当年有利润,如果弥补亏损后仍是亏损,当年仍没有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第一年亏损100万元,第二年亏损10万元,第三年亏损10万元,第四年亏损10万元,第五年亏损10万元,第六年盈利50万元,第七年盈利50万元,该企业怎样进行亏损弥补?哪年是获利年度?
解答:第一年亏损100万元可以用第六年盈利50万元来弥补(这是第一年亏损100万元的第五个弥补年度)。未弥补完的50万元,再永远也得不到弥补了。因为第六年的盈利50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100万元后,仍未盈利,所以第六年仍不是获利年度。第二年亏损的10万元,可以用第七年盈利的50万元来弥补,弥补后有盈利40万元,第七年是该企业的获利年度。以后年度的亏损弥补,以此类推。
(一)征税对象的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件、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这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我国的“居民”,需要负无限(全面)纳税义务,而外国企业是中国的“非居民”,只负有限(非全面)纳税义务。
税法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实际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税法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亏损弥补:
1、亏损弥补的税法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尽管当年有利润,如果弥补亏损后仍是亏损,当年仍没有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第一年亏损100万元,第二年亏损10万元,第三年亏损10万元,第四年亏损10万元,第五年亏损10万元,第六年盈利50万元,第七年盈利50万元,该企业怎样进行亏损弥补?哪年是获利年度?
解答:第一年亏损100万元可以用第六年盈利50万元来弥补(这是第一年亏损100万元的第五个弥补年度)。未弥补完的50万元,再永远也得不到弥补了。因为第六年的盈利50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100万元后,仍未盈利,所以第六年仍不是获利年度。第二年亏损的10万元,可以用第七年盈利的50万元来弥补,弥补后有盈利40万元,第七年是该企业的获利年度。以后年度的亏损弥补,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