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法讲稿(7)


  4、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盈亏相抵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分别设有三个分支机构A、B和C。A适用的所得税率是24%,B适用的所得税率是15%,C适用的所得税率是30%,不考虑地方所得税和税收减免情况。2003年度A机构盈利100万元,B机构亏损50万元,C机构盈利60万元;2004年度A机构盈利100万元,B机构盈利100万元,C机构亏损60万元,A、B、C三个机构2003、2004年度汇总纳税是怎样弥补、纳税?

  解答:2003年度A、B、C三个机构汇总纳税时,B机构亏损50万元应用A机构盈利100万元弥补,应缴纳所得税额为:(100-50)万元×24%+60万元×30%=12万元+18万元=30万元。

  2004年度A、B、C三个机构汇总纳税时,C机构亏损的60万元应用税率相近的A机构盈利100万元弥补;2003年度B机构亏损的50万元,应以该机构以后年度(即2004年度)的盈利100万元弥补,弥补亏损后仍有盈利的,按该机构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机构抵亏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2004年度A、B、C三个机构汇总应纳税额=(100万元-60万元)×24%+(100万元-50万元)×15%+(100万元-50万元)×24%=9.6万元+7.5万元+12万元=29.1万元。

  (三)计税依据及计算公式: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的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应纳税的所得额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下列公式计算取得:

  1、制造业:

  (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5)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6)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