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法讲稿(8)


  2、商业:

  (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回+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3、服务业:

  (1)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其它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应纳税所得额;二是适用的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影响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很多,不能不熟悉地掌握详细、明确的规定。

  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很多,必须掌握详细的规定。

  1、一些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4)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在依照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