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国税发[2004]80号取消)同意准予在税前列支,但对于下列几种情况下发生的借款利息则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①合作企业为支付注册资本收益而向外方合作者筹借的贷款,不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因此而发生的利息不应在税前列支。
②外国银行按照中国银行发布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海设立分行,向分行拨付的不少于1000万美元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是设立分行法定的本金,在计算分行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分行支付给总行的营运资金利息,不得扣除。
③外国银行分行因由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拨足而筹措借款,在其总行未拨足营运资金期间所发生的利息,其中相当于总行未拨足营运资金部分的贷款的利息,不得在计算该分行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对于外国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因其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个项目的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借款,并且有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借款利率不高于一般借贷款利率,属于正常借款的利息列支,则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需要以借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内所支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摊销;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开支。(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扩建,在设备和扩建所形成的资产投入使用前所付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摊销;资产投入使用后需要继续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开支。(3)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需要借款充作流动资金所支出的利息,可以列为费用开支。
(3)交际应酬费: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①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细则22条)
①合作企业为支付注册资本收益而向外方合作者筹借的贷款,不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因此而发生的利息不应在税前列支。
②外国银行按照中国银行发布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海设立分行,向分行拨付的不少于1000万美元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是设立分行法定的本金,在计算分行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分行支付给总行的营运资金利息,不得扣除。
③外国银行分行因由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拨足而筹措借款,在其总行未拨足营运资金期间所发生的利息,其中相当于总行未拨足营运资金部分的贷款的利息,不得在计算该分行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对于外国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因其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个项目的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借款,并且有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借款利率不高于一般借贷款利率,属于正常借款的利息列支,则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需要以借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内所支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摊销;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开支。(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扩建,在设备和扩建所形成的资产投入使用前所付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摊销;资产投入使用后需要继续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开支。(3)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需要借款充作流动资金所支出的利息,可以列为费用开支。
(3)交际应酬费: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①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细则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