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由政府主导,和开发商无关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明确了对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建设、购置、管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所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均给予免税的优惠,但对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却仅给予减半缴纳契税的优惠。

笔者认为,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有违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经济适用房的买主也不具备契税纳税主体的基本属性。因为,建设经济适用房本来就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而设计的,政府应该尽量减轻购房者的负担;此外,经济适用房属于有限产权,不允许出租,且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购买者并不能拥有完整的财产处置权,如对其征税,课税项目也不完全具备税法所规定的属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仍然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原因在于目前经济适用房的操作模式存在着问题,而问题的中心则是经济适用房建设始终和开发商搅合在一块,其属性究竟是营利性还是保障性在一定程度上真的有点说不清。此外,由开发商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其他弊端也是相当严重。

一、以“打包销售”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不能缓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压力

目前,一般城市的保障性住房,都是由开发商代建,其基本操作模式是:政府对将要实行“招、拍、挂”的地块预先设置条件,要求得到土地的开发商在一定的时间内建设一定量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再由政府进行出租或出售。此外,由于目前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都是实行净地交付,一些政府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时候,还附加由开发商代建安置房的条款,有的甚至还附加建设学校、医院、菜市场、商场、大型酒店等基础配套性实施条款。这些由开发商代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及其他配套性的基础设施,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里就已经一一列明,作为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先决条件。

地方政府之所以要用这样一种搭配销售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出于政府对财政资金不足的无奈,希望通过一揽子转让方式来解决政府想办而又办不成的事情。其实,这样的转让方式在土地使用权转让量较少的情况下使用是有着一定合理性的,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频繁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就没有什么必要了,其负面影响较为突出。因为开发商在这个一揽子转让过程中,都会事先核算自己的成本,预期自己的利润,亏本的生意他们肯定不会主动去做。因此,政府搭配销售必然会影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开发商代建部分的成本其实都是土地使用权原本价格的一部分,并最终全部转化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一部分。

政府以“打包销售”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只是没有直接从金库里往外掏钱罢了,但代建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实施等,最终花的还是政府的钱,只是不同的口袋而已,并不能缓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压力。

二、由开发商代建保障性住房,有瓜田李下之嫌

由政府主导建设保障性住房,其实是政府直接给予居民住房保障方面的一种社会福利,弄得好与坏,也都是政府和居民之间的事情,即使存在着一些问题,居民可能更容易理解政府的困难。而由开发商代建保障性住房,无论是房屋品质上,还是物业配套乃至小区实施的产品质量上,一旦出现瑕疵,住户就很容易怀疑开发商偷工减料,甚至会怀疑官商勾结。

按照安徽省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和管理费必须分别控制在3%和2%以内,可这样的利润率哪个开发商愿意去做?因此,由开发商代建经济适用房成了目前最为普遍的现象。

由开发商代建保障性住房,开发商一般都会将一个地块中地理位置最差的地方规划成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而这样的规划,就极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那些住在同一个地方、地理位置较差的保障性住房居民,尤其是拆迁安置户,整天看着位置好、生活相对富裕甚至阔绰的群体,也容易导致心理上的不平衡。尤其是目前房价高过、开发商对社会贡献受到众多百姓质疑的情况下,由开发商代建保障性住房,更容易产生社会矛盾,最终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三、由政府主导建设保障性住房,成本会更低,力度会更大

由政府主导去建设保障性住房,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通过划拨土地的方式去实施建设,政府在划拨土地时主动放弃土地转让中的红利,并免除一起规费及尽可能减免税收,即可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快速健康发展。在政府划拨的土地上建设经济适用房,应该按照成本价或者微利价进行销售,严格规定购买者必须用于自己居住,不得出租和出借,政府严格执行优先回购权,让经济适用房购买者无法享受房价升值所带来的红利,即可遏制经济适用房的不正当需求,进而化解经济适用房的爆发性需求,最终会让经济适用房变成中低收入的周转房。在此规定下,就可以放宽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条件,将“夹心层”的住房困难一并解决,再配合廉租房的适度建设,即可达到城市居民住房的全覆盖,最终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

四、由政府主导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议

由政府主导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议由政府出资组建一个公共住宅建设投资公司,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公司以承担政府在住房方面的社会责任为职责,实行市场化微利经营,除了实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外,还可以承担拆迁户周转住房的建设、旧房和危房改造及对老住宅小区进行配套、升级和改造建设等职责。

只有保障性住房完全由政府来主导建设,才能让经济适用房回归其原有的属性。让开发商远离、由政府主导来建设保障性住房,也会促进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平、公正,对于防止腐败也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让开发商一心一意干自己要干的事,让政府和企业的职责更加分明,才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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