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关于罚款的税前扣除问题,内、外企所得税法的规定也有不同,有的部分还相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这就是说,一切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及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都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没有例外。其他法规也再没有进一步的详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这就是说,一切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及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都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没有例外。其他法规也再没有进一步的详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