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7年12月到上海某饭店上班,饭店与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综合保险.也没有发放任何考勤卡和工号等相关资料.但是就在上班后的第7天早上,张某在上班途中闯红灯,被一辆小较车撞伤,造成骨折以及其他部位多处受伤.这时,家人找到单位,要求单位支付医药费用.但是,单位认为,交通事故是由于小较车碰撞,应该找车主.张某家人认为,张某已经在该饭店上班,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承担工伤的责任.单位不予认可.于是,将饭店告上仲裁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同时提交了一、相关的同事的证明,证明该员工为饭店员工.二、提供了家人在该饭店采集的张某直接主管的谈话录音。但是在仲裁庭上,由于只提供了书面证据,证人在正式庭没有到庭,第一份证据不足。第二份录音:饭店律师对张某的家人与直接主管谈话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说单位根本没有此人。最后经过双方质证,最后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张某证据不足,不能确认劳动关系。
在这里提醒劳动者的是,进入企业以后一定要保留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比如求职登记表、员工手册、工资单等,以免发生劳动纠纷不能被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