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省执法者:勿把权力变商品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执法者的神圣职责。

    当今社会,“权力”可以在不同的地位、环境下,演变成“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在黑龙江大地常被司法机关“奉为至宝”。因此,黑省的司法腐败就不可避免的蔓延到省、地、县级的公、检、法三机关,渎职、毁证、报假,欺上瞒下、颠倒黑白,任意歪曲捏造事实,人为制造案中案,是执法者常用的伎俩,不足为奇。他们官官相护、官商勾结、狼狈为奸、以权压法、败坏党风,搞地方部门保护,实施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自我保护措施,在黑省腐败关系网根深蒂固,预防职务犯罪是纸上谈兵,执法者可任意制造冤、假、错案,但无人来纠正这些冤假错案,更无人对制造冤假错案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公安厅纪检处甘处长,胆大妄为,对省公安厅厅长批示的案件及省政法委纪检组二次督办的案件竟然报假,目无领导,如此猖狂!嚣张至极!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省检察院从受理案件到查案已一年另五个月。依《刑诉法》有关规定,启动刑事申诉程序,申诉人与办案人已两见面,现已查实问题,不给抗诉,涉嫌渎职犯罪人员不给立案,审查案件避重就轻,违反程序,执法不公正,不依法履行检察官的神圣职责。将此申诉案转给下级应依法回避的办案单位,不给申诉人任何答复,省高法刑二庭更是包庇下属绥化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将此案带着重多疑点,维持原判。遗漏主要犯罪事实。绥中法法官主观臆断更改绥检院起诉的抢劫事实。

    常言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亘古不变的天条!为何抢劫杀人同案犯能逍遥法外?为何杀人犯从被害人衣兜内翻出的记帐纸上留有清晰的、完整的血迹指纹,公安给隐瞒未入卷至今不给鉴定?为何抢劫杀人现场勘查及尸体解剖录象带会“保管不善”?为何被害人尸检记录原件(有家属签字那份)调不到上级办案机关?黑省公、检、法三机关为何不给出具委托书重新鉴定尸检结论?对被害人19处重创伤为何不给认定是几把刀几个人形成的?其侵害部位是否与卷内提取凶器相吻合?案发后,在办案人桌子上的那把直把刀为何隐瞒未入卷?同案犯03年12月5日交代的“二抢一杀”笔录被更改成“一抢”为何不给追查?公安到监所提审犯人为何4次无笔录、无监所人签名?杀人犯临死前交代出12.3抢劫案有同案犯的笔录检察院调出又为何变成了白纸?被抢车正驾驶座位被向后挤压形成原因为何不给认定?车里撇尾灯处大量擦蹭血迹是怎样形成的为何不认定?被抢车正驾驶对应的前风挡玻璃上的大量喷溅血迹50×27cm星芒向下公安没提取血样、绥检退卷要求补充侦查认定此血迹是谁的,还有被抢车左车门上的大量血迹及遮雨板上的喷溅血迹公安都作假说是杀人犯的,杀人犯没有受到开放性的损伤只是两处轻微伤即1.0×0.8cm、3.5×0.5cm不能形成大量喷溅血迹,公安如此认定违背事实、违反逻辑。等等诸多重要证据被公、检、法隐匿,岂能不遗漏犯罪?有关刑法专家认定被害人多处侵害部位是被公安隐瞒那把直把刀形成的创缘整齐,创壁平整的砍创。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百姓尚知廉耻、执法者为何不知?

    要正确树立人生观、权力观,修为政之德、思贪欲之害,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别把权力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