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法讲稿(34)


  解答:第一种意见是对的。因为,按前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销售分公司(分支机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该企业2004年应纳税额为600万元×7.5%=45万元。如果该企业设立的不是销售分公司,而是销售公司,则不能这样处理。

  (三)预提税税率: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税法第19条;国发[2000]37号:减按10%征收。)

  四、时间规定

  经典著作者指出,任何事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所以税法不能没有时间和空间的规定。

  (一)纳税期和纳税期限:

  纳税期是指纳税人哪一段时间的纳税对象应纳税。纳税期限是指该一段时间的应纳税对象,限定在哪一段时间内必须缴纳。纳税期是指“期间”;而纳税期限虽然也指“期间”,但它与纳税期的“期间”不是同一个“期间”,并且它特别强调的是不能超过该“期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里所说的“年”,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期”,也叫“纳税年度”;“季”是预缴期。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就是纳税期限。这里的年,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百分之十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