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国务院关于在福建省沿海地区设立台商投资区的批复》(国函〔1989〕35号) |
厦门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州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台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8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北京等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62号、国函〔1992〕93号、国函〔1993〕19号、国函〔1994〕92号、国函〔1995〕16号) |
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市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
9 |
《国务院关于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9号) |
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0 |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 |
自 |
11 |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
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
《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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