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多次追加投资新增注册资本计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进行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的新增注册资本符合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就该合并后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3)关于“原注册资本”计算问题:
财税〔2002〕56号文所述“原注册资本”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新的生产经营项目或者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合并项目追加投资前企业已经形成的注册资本。
(4)关于多次追加投资减免税优惠期计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自该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财税〔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五)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注:不是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应为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无投资总额的,国税函[2004]496号文规定,按工商企字[1987]38号文的比例推定: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2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2002年4月1日后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第21令联合发布的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原需省局审批,现由国税发[2004]80号文改为地市级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进行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的新增注册资本符合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就该合并后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3)关于“原注册资本”计算问题:
财税〔2002〕56号文所述“原注册资本”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新的生产经营项目或者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合并项目追加投资前企业已经形成的注册资本。
(4)关于多次追加投资减免税优惠期计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自该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财税〔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五)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注:不是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应为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无投资总额的,国税函[2004]496号文规定,按工商企字[1987]38号文的比例推定: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2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2002年4月1日后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第21令联合发布的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原需省局审批,现由国税发[2004]80号文改为地市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