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品牌售后服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增进国际经营效能,加强境外售后服务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服务收入的处理及零件选购,悉依本公司会计制度中“现金收支处理程序”及“存货会计处理程序”办理。

第三条 服务部为境外商品售后服务的企划单位,其与服务中心及分公司间,应保持直接及密切的联系;对服务工作处理的核定依本公司权责划分办法处理。

 

第二章 维护与保养作业程序

第四条 境外售后服务的工作分为下列四项:

1、  收费服务(A):凡为客户保养或修护本公司出售的商品,而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者属于此类。

2、  合同服务(B):凡为客户保养或修护本公司出售的商品,依本公司与客户所订立商品保养合同书的规定,而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者属于此类。

3、  免费服务(C):凡为客户保养或修护本公司出售的商品,在免费保养期间内,免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者属于此类。

4、  一般行政工作(D):凡与服务有关之内部一般行政工作,如工作检查、零件管理、设备工具维护、短期在职训练及其他不属前三项的工作均属于此类。

第五条 有关境外服务作业员工经培训合格方能外出作业。

第六条 境外服务中心或海外子公司服务组,于接到客户叫修电话或文件时,应立即将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商品型号等,登记于“叫修登记簿”上;并从该客户资料袋内将该商品型号的“服务凭证”抽出,送请主任派工。

第七条 技术人员持“服务凭证”前往客户现场服务,凡当场处理妥善者即请客户于服务凭证上签字,并携回交给业务员。业务员在“叫修登记簿”上注销,并将服务凭证归档。

第八条 反属收费服务,其费用较低者,应由技术人员当场向客户收费,将所收款交于会计员,并凭此补寄发票;否则应于当天凭“服务凭证”至会计员处开具发票,以便另行前往收费。

第九条 凡一项服务在现场不能处理妥善者,应由技术人员将商品携回修护,除由技术人员开具“客户商品领取收据”交给客户外,还应要求客户在其“服务凭证”上签认,然后将商品携回交与业务员。业务员将其登录于“客户商品进出登记簿”上,并填具“修护卡”以便施工维护。

第十条 每一填妥的“修护卡”应挂于该商品上,技术人员应将实际修护使用时间寄配换零件情况详填其上,商品修妥经主任验讫后,在“客户商品进出登记簿”上注明归还商品日期,然后将该商品连同“服务凭证”送请客户签章,同时取回技术人员原交客户的收据并予以作废,并将“服务凭证”归档。

第十一条 以上项目中携回修护的商品,如系收费修护,技术人员应于还商品当天凭“服务凭证”,至会计员处开具发票,以便收费。

第十二条 凡待修商品,不能按原定时间修妥者,技术人员应立即报请服务主任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技术人员应每日将所从事修护工作的类别及所耗用时间填于“技术人员工作日报表”上,并送请服务主任核阅后存查。

第十四条 服务主任应依据“技术人员日报表”,逐日将当天所属人员服务的类别及所耗时间,填入“服务主任日报表”。

第十五条 海外子公司的“服务主任日报表”,应先送请经理核阅签章后,再转送服务部。

第十六条 境外服务中心及分公司业务员,应根据“叫修登记簿”核对“服务凭证”,然后将当天未派修工作,于次日送请主任优先派工。

第十七条 所有境外服务作业,市区采用六小时、郊区采用七小时派工制,即叫修时间至抵达服务时间不得超过上班时间内六小时或七小时。

第十八条 保养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境外服务中心及海外子公司,不仅应填具“保养到期通知书”并寄给客户,而且要派员前往,争取续约。

第十九条 维护与保养作业按既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 海外客户意见调查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为加强对海外客户的服务,树立“客户第一”的观念,特开展客户意见调查工作,并将所得结果作为改进服务措施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客户意见分为客户的建议或抱怨及对技术人员的品评。

除将品评资料作为技术人员每月绩效考核的一部分外,对客户的建议或抱怨,服务部应特别加以重视并认真处理,从而为建立本公司售后服务的良好信誉奠定基础。

第二十二条 境外服务中心及分公司应将当天客户“叫修登记簿”于次日寄送服务部,并凭此填记客户意见调查卡。调查卡填寄的数量,以当天全部叫修数为准,不采取抽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技术人员的品评,分为态度、技术、到达时间及答应事情的办理等四项,每项均按客户的满意状况分为四个程度,以便客户勾填。

第二十四条 对待客户的建议或抱怨,其情节重大者,服务部应立即提呈副总经理核阅或核转,提前加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函告该客户;其属一般性质者,服务部自行酌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该客户。

第二十五条 凡属加强服务及处理客户的建议或抱怨的有关事项,服务部应经常与服务中心及分公司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予以催办,并协助其解决所有困难问题。

第二十六条 境外服务中心及分公司对抱怨的客户,无论其情节大小,均应由服务主任亲自或专门派员前往处理,以示慎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呈请总经理核准公布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