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2日,继2004年之后,绥化市公安局再次成立了由多名干警组成的“12.3”专案组,由局长张晓军亲自负责,专案组成立以来,采取阳光办案,其中抽调出海伦市公安局五名警察参与办案,专案组根据被害人家属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疑点,对“12.3”案中存在的众多疑点进行侦察、排查,部分重要证据已证实被海伦市公安局丢失或隐匿。
“12.3”案发至今,已三年有余,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由此可见,此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性!在此次查案过程中,逐渐显现出许多弊端,为了查清事实真相,全体干警正在夜以继日的开展排查工作。
被害人姐姐说:“对于“12.3”团伙抢劫杀人案能够从新启动查案程序,是我盼望已久的,我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这次阳光办案背后也许还会有人为操纵问题,如继续隐瞒真相,人为制造障碍等。但我坚信在各级领导的关注、督办下,这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一定会在短期内水落石出,参与杀人的同案犯吕长海等人,最终逃脱不掉法律的严厉制裁”。
此案涉嫌渎职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的某些人,为掩盖事实真相,还会利用现有职权以假象或各种借口,再次作出他们所谓的“合情合理”说明,去迷惑、欺骗上级领导,这种愚蠢的做法已不在适宜新形势的发展。此案现由张晓军局长亲自挂帅,有各级领导为我主持公道,有了他们对案情正确的判断和认识,加之有这些赋有正义感的领导支持和帮助,“12.3”案其余罪犯有望早日缉拿归案。
专案组成立之前,我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向绥化市公安局写了一份要求绥化市原专案组法医、痕检回避,海伦市公安局应整体回避的申请书。绥化市公安局张晓军局长说:“海伦不能整体回避,原办案人可回避”。当我得知专案组人员名单里,居然有被我指名控告的海伦市公安局法医邵辉、刑警李冶时,我当即提出此二人必须回避,理由是在原办案中他们涉嫌渎职。
当年参与侦办“12、3”案的海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都是高手,就是因为有了这些所谓的高手,最终才将“12、3”案侦办终结成如此糟糕的局面。例如:将案件故意改变定性,现场留下的大量血迹、指纹不提取、不检验,隐匿物证刀以及现场提取的完整血迹指纹,毁灭现场勘察及尸检录象带,更改罪犯吕长海交代的“两抢一杀”笔录。故意将“11.26”被抢车启回时间做假等等,导致该案众多疑点遗留至今,致使其余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尸检报告方面:海伦公安由一名法医出具的鉴定结论程序违法,就是这份如此错误的鉴定结论,在我和律师多次反对下依然被两审法院法官违法采用。如今让原办案人员及下属再来参与侦办这么复杂及众多疑点的案件,是否能依法办案令人担忧!一是他们办案的水平及能力远不及原“12.3”专案组办案人员;二是许多证据掌握在其他办案人手中能否调出;三是此案涉及他们的领导及检察院个别人,他们是否敢于面对这些问题。
新成立的专案组与2004年绥化政法委督办此案时成立的专案组业务力量相比差距很大,当时专案组抽调的刑警有五名是各县刑警队长。此次专案组人员配备情况:有绥化专案组负责人张福太、刑警支队刑警张鹏两人,张福太虽然业务素质高,毕竟一个人精力是有限的,另外他身负绥化市公安局涉访的其它五十二起案件,实在是太忙了!在这种形势下,有些工作自然由抽调的海伦市公安人员去做。对于象“12、3”这种疑难复杂案件,我认为,必须要有具备专业知识的刑侦人员、法医、痕检专家共同做为此案强有力后盾,案情突破才会指日可待。目前问题是有些关键性证据还掌握在个别人手中,面对原办案人员不给,现有的办案人员委实奈何不了他们!
此次办案,人为干扰因素太多。例如:原有的尸检和现场勘查录象带被海伦市公安张恒彦隐匿,专案组查案至今调不上来,抛尸现场不能复原,被抢车内血迹痕迹及车外带血的脚印不能复原,案发现场勘查笔录及原有被抢车内外的血迹、痕迹均已被造假。面对所遇到的这些难处,我隐约看出专案组干警也是非常为难,个别事涉及的毕竟是他们及其它执法单位的领导及同事。
也许是我妄加猜测,或许是我未看清问题的实质,不该说出这些不吉利的话,然而,任何事情终归是出有原因:
一、自2003年我弟弟被害后,就是由于原办案人员素质低下,不能依法办案,才将吕长海在2003年1 2月5日投案自首时所交代出的“两抢一杀”这一事实情节给有意遗漏、改写。幸好我与律师联系后及时找到检察院驻监所负责人吴国友复印出关于吕长海参与“抢劫杀人”已被批捕这一证据。
二、此次,新成立的专案组没有明确的法医、痕检,这是本案目前最大的弊端。“12.3”案许多重大疑难问题,大多在法医、痕检方面。
2004年7月,绥化专案组朱广娄、痕检王双宝,他们二人当时均发现海伦公安法医鉴定结论错误,可面对错误并未纠正。
同年7月,绥化专案组查案时,将“12.3”案现场勘察录象带调出,经现场放大后,放出有一条腰带已断裂,当时未给认定断裂原因,而海伦公安说:案发后未提取此断裂腰带,现场录象放大能放出的断裂腰带,办案人员当时为何不提取?还是提取后给隐匿了?此腰带是否罪犯用来勒拉、捆绑冯伟所用?腰带上面是否有罪犯留下的血迹、指纹?绥化专案组明明看到了录象带,为什么告诉我海伦公安没有保存?
2003年12月3日,抢劫杀人案发后,我的家人及时咨询刑法专家及律师,他们告知最好在被害人尸检时找名外科大夫观看尸检过程,并请人将整个尸检过程录像、拍照后方可将尸体火化。
12月5日,我弟弟冯伟尸检,我们请来摄像和照相人员,想把整个过程拍录下来,当时办案人答应在不影响他们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录像,刑警大队长任树文来到后,不让录像、拍照,并说:“家属想录象就是不相信公安机关,再要求录像就拘留。”被害人姐夫、舅舅一起同他理论,任树文气急败坏地吼道:“尸检不检了”。为尽快查明死亡原因,我们就不再坚持录像。
经咨询律师,他告知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和尸体解剖录像带属于永久保存。于是,在公安局未给我们出具死亡原因的情况下,我轻率做出将弟弟尸体火化的决定,这一切都是源自于我过份相信了“人民警察为人民”这一口号。
2003这一年,我娘家中发生太多变故,6月26日,我那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父亲突然病逝。12月3日,唯一的弟弟又遭遇歹徒抢劫杀害。案发时,我这个对法律朦胧无知的大姐当时正在西安出差,回家后,懵然看到弟弟被害得如此之惨,我和家人悲愤欲绝,仅想到公安已将罪犯抓获,凶手会得到应有的下场。在这些想法的指导下,经征询母亲意见,急忙将弟弟火化!谁料到我的善良和无知换来的竟是海伦公安办案人员灭绝人性的做假!此案发生不足三月我就上访,要求调录像带。谁曾想,现场勘查这么重要的办案证据怎么会保管不善?难道我说他们共同作假是凭空捏造不成,他们一系列的所作所为证实了我的判断,我的怀疑是经过科学分析的,绝对有道理。
12.3案发后,海伦、绥化两级公安办案人员将杀人犯遗留的血迹指纹隐匿未做鉴定。海伦公安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称: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为“折叠白纸”。办案人为何要如此记录?当时,我只是想知道弟弟记事纸有什么内容,因在我弟遇害后,有一个叫李国明的到我妈家去要帐,说我弟欠他钱,所以我想看到此帐纸,以确认他生前的经济往来帐目。再说此帐纸属被害人遗物,如对案情有用,应该随案卷移送,如没用当时即应同被抢车、手机、车钥匙、现金以及被抢走的其他物品一同返还我们。海伦公安当时既未返还又未随卷移送,此行为引起了我和家人的怀疑,我多次到海伦公安要此帐纸,办案人说他们也在找。从迹象看,海伦公安当时想把记帐纸用白纸来代替,故现场勘察笔录称为“折叠白纸”。因我家人知道冯伟的生活习惯,他每天记帐,而且是随身携带,此帐纸既然是杀人现场提取的,那么勘察人员就应该看到帐纸有无血迹指纹和记帐内容,岂能草率在勘察笔录里认定是白纸?纯粹是混淆是听,目的是有意隐匿帐纸上的指纹?
2004年4月,我曾请求绥化市检察院在给公安局退卷函里要求调此帐纸。7月份,我又请求当时的专案组调此帐纸,办案人周东来对我说:“不能给你,可以给我看”。我说记帐纸内容太多,我记不住,要求复印,经请求专案组刑警王鹏开车拉我妹夫一同去复印,我们看后发现少了最后一页,我弟生前比较细心,每天收支均记帐,怎会单独缺少12月3日前几天的内容,况且前一页他记的是满页,我妹夫再次找到王鹏,要求复印最后一页,当时王鹏说没有了,我们请他再仔细找找,结果王鹏在一个塑料袋里找到最后一页,并带我妹夫去复印了最后一页上半截有文字记载那部分,下半页有好多血迹的不给复印,我妹夫要求复印完整的最后一页,经我们要求王鹏才同意给复印,当时复印费都是我妹夫付的。
回来后,专案组组长周东来因为我妹夫复印了完整的最后一页,把我妹夫好一顿损,当时我们觉得莫名其妙,经观察复印件最后一页,才发现下方有一个完整的血迹指纹,这才恍然大悟,原来如此!这应是案发现场留下的杀人犯指纹,如此重要的证据竟被两级公安给隐匿,未放入卷内,也未做指纹鉴定。
此次重新查案却又找不到这份记帐纸了?此帐纸原在刑警王鹏那里,经联系说他在外地办案。专案组负责人张福太又找绥化市检察院当时公诉人颜滨问及此事,我在他们的通话中听颜说没有看到指纹,我真担心他们将此指纹又给毁掉。
海伦市伦河镇有一对母女被害案件,被害人母亲王淑文也遇到这个问题,海伦公安办案人将案发现场提取的钱币上血指纹擦去,后来钱上的三滴血也被办案人一同擦去。我和王淑文两个案子在此方面都存在人为造假,由此看出,他们所作所为就是故意放纵、掩盖罪犯罪行,巧合的是两个案件作假的直接责任人均是海伦刑侦局长高祥友和刑事检察长康有志。现在专案组办案人说:“从海伦的十多个刑事案件反映出海伦办案人员水平不行,都是跑粗造成的……”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造成破案不力的主要原因是海伦市公安局原负责刑侦工作的副局长高祥友和他手下的哥们及技术科长张恒彦、法医邵辉、刑警贺健等人枉法渎职所为。他们在局里对某些案件形成“一条龙”作假,为达到个人期望,使之更加完善,便与海检院负责刑事工作的副检察长康有志、批捕科李敏私下篡改笔录、证据,狼狈为奸,颠倒黑白。
就是这些执法者,他们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手中的赚钱工具,暗中与犯罪分子进行肮脏的权钱交易,其行为已是在亵渎法律,侵害了被害人家属的权利。在我们司法机关内部,就是因为有这部分人放弃了党性原则,才导致海伦上访大军中人命案件居多不下,呈现出如今高而不破的境况。
2004年7月下旬,我们请求绥化专案组鉴定现场提取的血迹指纹,专案组未给鉴定。那时罪犯吕长海已被海伦公检机关取保,当我们得知他再次归案的原因不是因抢劫杀害我弟弟,而是因为“11.26”那起抢劫案。专案组还是把“12.3”案定性为一人作案。对此结论我不服,再次请求专案组给鉴定血迹指纹,查找凶器,请求抓捕其他包庇罪犯。
无奈之下,我到省公安厅督察处控告,经办干警王将我的控告材料转给负责绥化的两位督察,他二人告知我找绥化市局吴督察。
在得不到绥化任何答复的情况下,我先后将情况向省政法委、省公安厅有关领导反映,省厅王东华厅长将此案批示到高德林副厅长那里办理。
2005年1月19日,高德林副厅长将此案交刑警总队复查,1月20日,孙处长在绥化公安局刑侦局长王海滨陪同下来到海伦,我将请求事项及有关证据交给孙处长,要求鉴定血迹指纹,调出录像带、刀等其它证据。春节后,我给孙处长打电话,他说在南方考查,案件已交到督察处和纪检处,我随后到省厅找督察处刘处长和负责绥化的督察,无结果。后又到纪检处甘处长那里,看到了海伦公安局技术科报给刑警总队孙处长的报告,内容是:“由于公安经费不足,水平有限,录像带保管不善……”
在此期间,省政法委纪检组郭岩书记也将此案督办到省公安厅纪检处,作为纪检干部的甘处长不是依法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拖案不办,反而刁难于我。我再次来到省政法委,郭书记同秘书曹国刚共同接待了我,再次将此案督办到公安厅纪检刘书记处,最后还是由甘处长负责办理,我将公安部2005年3月31函及请求事项一并交于甘处长,他答应“五一”后给答复意见。
2005年5月10日8时20分,甘处长打电话给我,当时我正在绥化市秦家镇,这天杀我弟弟的主犯张明正在此地被执行死刑。甘处长说:“你不要到省公安厅,有关领导都不在,案件还没研究”。5月15日,我到省厅,甘处长说:“此案已由省厅控申处转给绥化市公安局”。我当即对甘处长说:根据《信访条例》,你不应该把我的控告信及请求事项转给被控告单位,这是省政法委纪检组二次督办、省公安厅领导督办的案件,你应该给我答复意见,甘处长说:“你知不知公安厅纪检是干啥的?你告的内容说公安把录像带、指纹、刀都隐瞒了、那是违法了,我们纪检只管违纪,违法我们管不了”!我认为甘处长说出此话明显是执法不作为,严重丧失了一名纪检干部最起码的道德与良知,他非但不给查处干警违法违纪,还无端给我这个为弟弟上访申冤的姐姐定了个“无理访”,如果我真的是无理访也应该由控申处根据案情来定,公安厅纪检的职能不是给上访人定无理访的,至此,省公安厅督察处、刑侦处、纪检处对“12.3”案没有给我任何复查结果,只是给我定了一个“光荣”的称号“无理访”, 这个称号使我状告无门,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2006年8月份,公安部再次督办此案,此次由省厅刑警总队孙警官负责,后又转到刑警总队督办科曹警官负责,至今也未给我查案结果。
三级检察院对“12.3”案监督不力,特别是海伦市检察院负责刑事工作的副检察长康有志及批捕科李敏,他们共同涉嫌渎职犯罪。最为明显的是2004年1月7日,吕长海因参与“12.3”抢劫杀人被批捕,批捕罪名是“抢劫杀人”,同一天,他们又将吕长海罪名由“抢劫杀人”改为“窝藏赃物”,之后,康有志利用职权随后将参与“两抢一杀”的吕长海取保!
绥化市检察院将吕长海以抢劫罪起诉,卷内记载清楚,经公安多次侦查认定吕长海抢劫并没错,而绥化中院刑二庭长杨国权随意更改吕长海犯罪罪名,以转移赃物罪判处吕长海有期徒刑二年,将罪大恶极的包庇、伪证、转移赃物数罪并罚的张立文重罪轻判,只判了一个包庇罪,判三缓五(原因是他有个舅舅是海伦市纪委监察室主任叫苏凤明(音译),在判决以前张立文已被苏凤明担保取保,据张立文媳妇对外说:他们送给绥化中院刑二庭庭长杨国权6万元。绥化市检察院对绥化中院枉法裁判没有抗诉,对遗漏的五名包庇罪犯也未追究。
绥检院法医张明对杀人凶手张明的伤痕检验报告应作出结论性说明,认定罪犯张明两处轻微伤是自残的结论却未给入卷,认定被害人头部一伤是用较重的钝器所形成的结论也未入卷,将需要重新鉴定的罪犯张明034号伤痕检验报告书又敷衍在后。
2005年4月,我们对黑高法枉法所做的维持裁定不服,坚持申诉,省检察院办案人不受理我们的申诉案,对举报、控告的涉案渎职人员也不予受理。接待员张生叫我到省法院审监庭立案再审,或启动法院院长程序。
2005年6月25日,我与他们说最高检对“12.3”案已开函请他们受理,张生还是不受理,当我拿出本案的重要证据后,李玉琴将此案转给控申处办案科,后无果。
2006年3月份,北京两会期间,我来到最高检,遇到省检察院控申处王兴宏处长,他说将督办此案,也许是感到有压力,他逐步改变了原来的态度。到7月份此案件才得已进行调查,省检院将此案交由齐齐哈尔市检察院控申处王彦明(音译)处长办理。
2006年8月份,被害人家属在绥化市检察院和办案人两见面。
12月份,省检察院王兴宏处长让我回绥化市检察院,说省检院经过复核又给认定了两个包庇罪,而杀人主犯吕长海及其余包庇罪未给认定。家属要答复意见,省检察院不给,后被害人家属向最高检的记者反映,在中国舆论监督网李新德站长的关注下,经过李记者采访,将稿件发给省检院姜伟检察长,后转给办案科刘绍权,他迫于压力才于2007年2月28日下达了黑检刑申复通第001号,于5月8日送达给被害人家属,对此答复意见家属表示强烈不满,因检察机关是国家的监督机关,为什么对其余有明显犯罪事实的罪犯置之不理?为什么被害人家属提供的合法证据不予采纳?为什么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给公安机关去做?省检察院办案科王保平在送达此通知书时,对我取了笔录,并告诉我说,你如果不服此结论,可以向北京最高检察院申诉。
我不服的理由是,只给认定了两个包庇罪,其余包庇罪未落实,对认定吕长海犯罪的重要线索、证据都未给细查,涉案人员也未追究。
三年多的上访申诉、控告充满了辛酸苦辣,从海伦、绥化、哈尔滨、北京,我和家人来来回回不知经历了多少次,无论是风霜雪雨,还是严寒酷暑,这些都算不了什么,我们目的就是替死去的亲人鸣冤,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此期间,我所遇到的多是冷朝热讽和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极不负责任,他们的工作态度着实让我感到寒心,更为难过的是那些办案人员,他们肩负着党和国家及人民的重托,我们把希望寄托在他们身上,然而,他们违法违纪的行为令人失望,致使一起简单明了的抢劫杀人案被人为复杂化、疑难化,案情长期得不到解决,加大了被害人家属的痛苦和经济负担,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这些人的枉法行为实质上是包庇了罪犯,打击了人民,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导致“12.3”案目前状况的是海伦市公、检机关个别人,由于他们的造假、报假,才使罪犯更加嚣张,致使本案后期被人为操纵,案件始终未能依法走入正常轨道。
如今,在上级有关领导的关注和批示下,在全国各地广大网友的关心支持下,我弟弟被害一案希望在目,我和家人倍加珍惜这次机会,同时也担心再次出现不良结果,根据案情进展情况,我将及时向大家通报,再次感谢各级领导以及全国关心“12.3”案的广大朋友。
海伦“12.3”案被害人姐姐:冯亚琴
手机:13704555895
2007年7月10日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