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琳凯”行贿,员工曝光有罪?
近日,网上流传一篇《玫琳凯泄密资料之政府公关机密记录档案》帖子,帖子中公布了数百位政府部门公务人员获赠玫琳凯化妆品的人员名单及其详细个人信息的送礼清单。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函表示,此事为该公司离职员工邱某所为。(见4月26日新华网)
数百人员获赠玫琳凯化妆品并没有什么大不了,因为,在中国一些政府官员收受如此礼品,一是家常便饭,二是,此帖子中的涉及广东省、广州市等地的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职人员,甚至包括电视、报纸媒体人员。经记者核对,个人获赠礼品金额最高的为998元,均在千元以下。尽管涉及具体人员达248人,但这些“小儿科”的礼品收受,根据中国官方请客送礼习俗,根本就登不了“大雅之堂”,因而不值得“大惊小怪”。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个人受贿额在5000元以下者如果情节严重,也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帖子公布的数百位获赠玫琳凯化妆品的人员,虽然涉及人员多达248人,但最高收受礼品才998元,根本就什么罪也构不成,充其量不过是教育教育的问题。但此事件中,却有一个现象让人深思。
一,虽然邱某违反公司职业道德,利用在职期间窃取的玫琳凯公司资料,利用论坛、博客等各种媒介进行‘曝光’的做法触犯了法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我国法规也有明文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举报商业贿赂的权利与义务,据此邱先生何错之有?其实玫琳凯公司之所以向我公检法司人员行贿,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难道说人人皆知之“心”,明目张胆地贿赂国家公务人员,被人举报了,现在竟然还公开利用国家机器对举报人进行打击,这样做天理何在?正义何存?
二,玫琳凯公司对我248人赠送礼品,其金额累计高过24万多元,这难道仅仅是“赠送”?天下有白吃的午餐?显然是“舍子套狼”的行径,该公司更深知中国官场的“潜规则”,其目的已经昭然若揭,明摆着想贿赂我公检法司人员,为其打开中国高层这扇赚钱之门铺路。因而,对玫琳凯公司高达24万多的行贿行为,我执法人员应当立案追究其责任。再则玫琳凯公司深诣我国法律——“个人受贿额在5000元以下者如果情节严重,也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因而赠送礼品也仅止于998元以下,基于此点,笔者认为,对玫琳凯公司应当假以历色的深究。
同时,虽然我官员们收受贿赂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触点,但也应该惩一儆百,以儆效尤。因为政府官员必须清廉,这是毫无疑义的。再则,对举报人邱某的“曝光”行为,仅对他的“曝光”行为,应当给予鼓励和表彰,因为不管怎么说,玫琳凯行贿,员工“举报”是无罪的?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