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官卖官”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其核心问题在于干部任用方面缺乏民主作风、选人用人方面监督管理不到位。2002年7月,中组部就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发出通知指出,《干部任用条例》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虽然《干部任用条例》已经颁布了4年,在阜阳市却未认真得到贯彻落实。他们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或者因为失职渎职导致本地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并且造成恶劣影响。
阜阳中院窝案查处了腐败院长刘家义、张自民这个贪官,竟然牵出了一串向他们行贿买官的何涛、徐虎之流,而这二人,竟然在腐败案发后继续当法院院长。,这意味着,涉嫌犯了行贿罪的何涛、徐虎实际上并未因阜阳腐败窝案而被动一根毫毛。看看国家法律法规条文,听听人民群众的呼声,这两个行贿官员都不应逍遥法外。
犯了行贿罪的,按行贿论处;犯了党纪、政纪的,按违纪论处。向腐败院长买官的不受查处或不全查处成为阜阳一种怪现象。卖官收了赃款被判刑入狱,向他们行贿买官的何涛、徐虎自然犯了行贿罪。可是,阜阳只惩治了受贿卖官的,却放过了行贿买官的,这极不公平,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也是执纪不公。
面对惩治行贿买官者这个问题,阜阳市委领导认为自古“法不责众”,因为牵扯到的干部太多,涉及面太大, 害怕打击了一大片。还有的领导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泥”被带出来的太多了,特别是带出了几块上头的“大泥”,就难办了,麻烦了,就会骑虎难下了,甚至影响当地安定团结的局面,如此等等。这是歪理,是谬论。要看到,在阜阳市800多万人口中,买官的终究是少数,即使多一些,成了“片”,也没什么了不起,也要一个不饶,方显法律尊严。不惩治他们,正派的干部若去效法之,那才真正成一大片。至于带出“泥”,那是好事,带出的“泥”越多、越大,今后的事越好办,改革开放和安定团结的局面越好。
人们高兴地看到,自从何涛、徐虎靠行贿当上法院院长报道之后,群众要求以行贿罪查处两名买官者的呼声很高。对这些合情、合理、合法的呼声,有关方面显然听到了。据报道,在安徽省委责成下阜阳市已对行贿人何涛作免职处理并准备重新安排工作,而另一位行贿院长徐虎却依然在工作岗位上。
何涛、徐虎职务级别均属副处级,按照党纪,应由阜阳市纪委作出行政处分,按照国法应由阜阳市检察院处理。不管由谁处理,反正得处理,希望处理得快一些、严一些,让那些今后再想买官的人们知道,买官就犯行贿罪,“偷鸡不成蚀把米”,看谁敢再去买官!
阜阳市应吸取以往腐败教训,建成与腐败分子水火不容的战斗堡垒,将涉案腐败的干部依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买的官帽则应一律摘下。问题并不是这样,阜阳市委领导忧心忡忡,顾虑重重,担心离开何涛、徐虎等买来的官,地球就不转动了,领导班子就会瘫痪了,于是就派出考察组到绥化,取回了“买官者不查”的歪经,涉案买官者从此一个个理直气壮、心花怒放地庆祝“买官有效”了。
“买官有效”伤害了人民群众感情,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破坏了法律秩序。
行贿买官合法化,涉嫌行贿罪而不追究,是法律的耻辱,人民的耻辱,国家的耻辱,更是共和国执政党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