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本没有按期归还的劳动手册引起的劳动争议"


2007年12月31日李某与上海某机械厂合同终止.单位提前了7天告知李某,单位在合同终止后不在续签.于是在12月26日结清了当月的工资.并且双方都在工资结算单上签字.单位在08年1月6日为员工办理了退工手续和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转移.中间单位人事电话通知李某来公司领取劳动手册.由于李某离职以后就回老家一直到过完年以后,直到该机械厂上班的那天,2月19日从机械厂人事手中拿到自己的劳动手册.在3月1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诉理由是,由于单位拖延给自己劳动手册,造成自己没有劳动手册无法找工作.但是,机械厂人事说当时电话通知过他,李某也认可单位人事是电话通知过他,但不是叫他来拿劳动手册的,是叫他回公司吃年夜饭.由于电话没有文字记录,单位的人事电话内容不清楚,不能踩信.现在李某要求机械厂支付赔偿损失三万元的请求.请求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天内必须办理好退工以及社会保险等转移手续.(发生在07年的争议是7天).

单位没有及时给劳动手册交还本人是事实.但是劳动者提出的赔偿是缺乏依据的.而且还提出这么高的费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只需要支付根据李某的年龄,在李某失业其间的国家失业标准工资进行支付.一般大概就在400多元左右.而且时间应该是从合同解除和终止7天后开始计算到拿到劳动手册的这一天的失业保障金.

假如,李某能提供出由另外一家单位出具的已经决定录用李某的证明,这个案子可能又是一种说法.赔偿的费用也就更高.当然假如有证据,仲裁委员会一般会进行相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