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不清”是因为“道不明”!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杨志玉出差讨债三天,就在杨先生出差的第二天,妻子居然成功实行了单方面“离婚”。更离奇的是,婚姻登记处出示的离婚档案中,《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式证照齐全,离婚协议书上,都有杨志玉和杨某的签字和指印。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杨先生与妻子的离婚手续办得十分“合法”!

樊军轶无疑是个“专业”的离婚手续登记员,他非常清楚“办离婚必须夫妻双方本人到场,持有两人的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应有的程序和规定。

面对“只是办理结婚、离婚手续的机关,并没有管理处罚的权力。证一办过去,就没权力注销”的婚姻登记处,杨先生真的只有向法院起诉的选择了吗?登记处真的就“说不清”吗?

笔者上网搜索一下,发现了本则新闻的疏漏之处。

《阳光报》429日报道有如下内容:

记者问:那个男的是不是杨先生?

樊军轶回答说:“时间长了记不起来了。办理离婚手续,那个男的说结婚证丢了,拿的是长安区街道办的结婚证明,我就给他们办了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处侯主任说;“上面的签字日期错误是我们的工作失误。”

谎称结婚证丢了,仅凭别处的一纸“结婚证明”就办理了离婚手续,且杨先生与妻子的“签字日期”前后相差近一个月。这样的两处纰漏和硬伤,居然在“专业”的登记员面前成功瞒天过海。仅仅一句“说不清”能解释和推卸得了吗?

此处的“说不清”是“道不明”的明显托词,离开了“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的工作态度”的正“道”,剩下的就只能是苍白无力的“说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