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慈善被卷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漩涡
2008,在刚刚过去的一个季度里,当慈善越来越成为人们现代生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时,因慈善而产生的法律诉讼、道德拷问也随之被不断地推到了公众的视野中来。
慈善,本是一个充满爱心的词。然而,却在人性的光辉与顽劣、道德的张扬和束缚中,被捆绑着卷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漩涡。在一路前行中,也会身不由己。
洪波是来自青海的著名网络助学组织格桑花的发起人。当年,抱着为西部地区孩子做点事情的想法,洪波和朋友开始募钱资助那里的穷孩子上学。后来,洪波成为“2006感动中国”的候选人,尽管后来没有当选,但是,通过央视的平台,格桑花的名声越来越大。然而最近,洪波陷入了一场侵权诉讼之中。媒体报道的题目是“格桑花:助学活动引发官司”。
笔者对这起官司的个中详情并不十分了解,况且此案还没有最后的审理结果,我不好评价。不过,我的本意也不在对此案胜负的评价。只是引起我的注意的是,这是一场因慈善与爱心的缘起而衍生的官司。
而在今年年初,在北京曾经发生过一场因募捐引发的纠纷。当时,或许是在全国人民奋力抗击雪灾的舆论中,这个消息似乎被淹没了。一家新闻媒体卷入了这场募捐纠纷,而组织者被指收取了好处费。
2008年1月12日,一场为安徽来京的高位截肢病人徐义友捐款活动在北礼士路举行。当天共募得款项6900余元。数家媒体记者进行采访。
募捐活动几天后,接受捐助的徐义友及其家人说,三名募捐组织者(百顺、纪荣翠、大众科技报记者张某)借口联系媒体诈骗他们4万元钱。活动组织者称,他们从未收取任何费用。徐义友家人报警后,“好心人”之一大众科技报社记者张某被警方带走。
此前,由于花费巨大,手术进行后,陪同徐义友来京的哥哥徐义金,找到一位自称某房地产公司员工的纪荣翠女士寻求帮助,纪荣翠随后又找到一位名为百顺的男子一起策划募捐。纪荣翠和百顺则找到大众科技报社记者张某负责联系其他媒体记者一起参与报道。
张某本人称,此事他完全是出于做好事,帮助徐义友捐助的目的而去邀请媒体朋友参加,从开始到最后他都没有拿过一分钱。更没有说过拿钱做报道的话,对此可以记者的名誉担保。大众科技报地方新闻部副主任王先生表示,捐助徐义友的事件报道是地方新闻部的一个专题,此类稿件的采写绝对不会收取需要帮助的当事方费用;对于徐氏兄弟所说记者张某,及百顺、纪荣翠等人从中牟利的指责,他会向报社领导汇报对此进行调查。
作为1月12日捐助活动的另一名参与者,中国妇女报社记者林某表示,他对于那天的活动,只有一个感受,就是恶心。他说,当天的捐助活动结束后,张某曾交给他600元钱,他询问钱的来历,张卓没有表态。随后他将这600元钱投入捐款箱。林某说,这件事,他作为记者看到徐家的生活状况,甚至连吃他们一口饭都于心不忍,更不会去拿他们应得的捐助款。
令人遗憾的是,不知何种原因,此事的后续鲜见有媒体追踪报道。不过,因募捐而起纠纷,的确在考验着慈善与爱心在人性的道德底线。
而与之不同的是,如果一家NGO以其名义从事善举而遭人质疑的话,则受损的是就不仅仅是这个NGO机构自身了。人们更可以有理由对更多的NGO从事慈善活动予以“合理怀疑”。
前不久,媒体曾经报道过有三家具有“国际背景”的NGO“善举”,却令人生疑。它们分别是:世界和平慈善基金总会、中华慈善国际联合会、世界华人联合总会。而这三家境外NGO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开承认,没有在主管政府部门登记备案。这就意味着,三家境外NGO在没有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下,便私自开展活动。而这些活动甚至被公众质疑:或涉嫌非法集资,或被指非法用工,或私自公开在国内募款。
世界和平慈善基金总会、中华慈善国际联合会和世界华人联合总会注册地分别在蒙古、香港和美国。
“ 世界和平慈善基金总会”被指5000亿慈善神话“傍上”非法集资;中华慈善国际联合会,该组织的“助孤扶贫”工程被指“非法用工”,借慈善之名诈骗牟利。而世界华人联合总会,则被指涉嫌传销。有人表示,该机构“以传销的方式在国内各地成立非法组织,即有政治企图又有敛财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慈善国际联合会”在香港登记为“中华慈善国际联合会有限公司”,到了内地以后,删除了“有限公司”,变成“中华慈善国际联合会”,实际上是钻了两地法律法规不同的空子,打了擦边球。
在公众雪亮的眼睛底下,世界和平慈善基金总会、中华慈善国际联合会和世界华人联合总会三家境外NGO,免不了惹来一片片质疑声。“哪有这样的NGO,假借‘慈善’之名,图名牟利,这种行为最可耻。”几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表示不可思议和愤怒,“还有多少境外NGO与世界和平慈善基金总会、中华慈善国际联合会和世界华人联合总会一样?”
格桑花的发起人洪波在接受记者时曾经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做公益遇上官司是早晚的事,遇到了就面对吧。”当然,以我的理解,当然不是说做公益一定会遇上官司,但在我们日益法治的社会中,岂止是做公益,做任何事情也都不得不为法律的框架所约束。从这一点来讲,对于更多NGO人来说,从事公益显然不仅仅需要爱心,更需要必要的法律意识。
总之,因爱心、慈善而起任何纠纷、争议,甚至诉讼,都远非所有善意的初衷。当单纯的爱心因质疑、纷争被意外地推上法律或道德的法庭接受审判,都不得不让我们对从事慈善及慈善本身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重新审视和思考。因此,无论从和谐社会还是法治社会的目标而言,慈善、公益只有严格遵从法律及社会道德所既定的规则,才能平安、顺利完全实现其慈善的初衷与目的,否则,慈善一旦在法律与道德的联合捆绑下被扯上干系,不仅其原始的善意也可能就会大打折扣,其机构的再度发展也会因此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更会在一定程度损害人们参与慈善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