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上称,“你单位在经营中,因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仅仅只是郑州市二七区物价局“ 拟 ”作出对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这罚单会不会发出还不知道呢,会不会又是一个障眼法?
我们更期待着税务部门对该店作出是否有偷税漏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劳动部门作出是否有少交养老金,卫生部门作出是否经销有违法产品,商检部门作出是否有未经商检的不正当进口产品,工商部门是否作出虚假广告等处罚报道!
这里的一个“拟”字道尽官场玄机!
郑州天价理发店保罗国际“拟”被罚50万(图),会不会是障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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