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如此与民争利,农民权益谁来维护?
——关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头村虬迳山土地山林权属争议的调查报告
阮 思 余
当我们将年历翻回到2003年之时,一桩攸关土地、山林权属讼争的官司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头村终于上演。随着马头村委欲将890多亩土地交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兴建山村别墅时,虬迳小组村民们这才发现他们祖祖辈辈耕作、世世代代赖以为生的虬迳山竟然在二十多年前被该村委“合法”据为己有了。至此,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头村委与该村虬迳小组关于虬迳山的权属争议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双方讼争的焦点是5224亩的虬迳山,其土地、山林权属到底是归村委还是归虬迳小组。虬迳山四至情况如下:东至大坑水库、地仔牌,南至古利咀冲顶,西至牛角冲水库,北至马头林场、虬迳村民小组背。
一、漫长的虬迳山祖宗山历史
在具体阐述虬迳山的历史之前,有必要对虬迳村民小组的历史沿革做一简要交代。人民公社合作化时期,最基层一级村民组织是生产队,其上一级就是生产大队。人民公社解体以后,生产大队逐渐变为行政村,生产队也随之更名为村民小组。据此,码头村也就是原来的马头大队,虬迳村民小组也就是原来的虬迳生产队。1964年前,虬迳小组由竹园大队管辖,竹园大队是与马头大队平行、独立的生产大队。1964年后,竹园大队与马头大队合并,其所辖生产队包括虬迳生产队在内一起并入马头大队。
虬迳村民小组至今已有900多年的历史。虬迳村民背山面水而居。因山岭有一排蛇形的百年参天古松而得名虬迳山。解放前,虬迳山的各个山岭均以各房村民长者的名字而命名,世代相传至今。虬迳村民的生产和生活已经深深地嵌入了虬迳山。换言之,虬迳小组的村民世代以虬迳山为生,虬迳山已经成为他们生产和生活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1953年土改以来,虬迳山土地分到各家各户。村民们都反映,当时家家户户都有《土地房产所有证》。至今幸存的还有邓利兴、邓和兴两家的土地房产证。1958年人民公社合作化时期,国家实行“七集中”,政府将分到各户的虬迳村民的山林土地收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于是,虬迳村民原本拥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集体上缴销毁。邓利兴之所以能够保存那份房产证,则是因为当时邓利兴离开了虬迳村。这也成为近年来讼争的唯一幸存证据。邓和兴家的土地房产证则是打完官司之后才找到的。
1962年,国家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村生产资料实行“四固定”。将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回到生产队名下,以利于充分利用生产资料,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虬迳山也于当时再次确认其权属,归虬迳生产队所有。
“四固定”以后,虬迳山山林土地一直由虬迳村民小组耕作管理。村民们也多次响应国家政策进行植树造林。所种树木包括松树、杉树、泥塑树等。村民们还在山上种植柿子林等果园。据村民们反映,近年来,马头村以其为虬迳村民小组的上级主管机构,有权对虬迳山进行管理为由,强行将其中的一些林地进行开发办厂,搞高污染的企业,严重地影响了村民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直到2003年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有关虬迳山的权属争议问题才最终浮出水面。
二、围绕林地纠纷的行政司法官司
在双方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形之下,虬迳村民小组于2003年7月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区政府就虬迳山林地的权属做出裁决。
在行政申诉途径失败之后,村民们又走上了寻求司法公正的艰难之路。
我们在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清中法行初字第1号]上看到这样的文字:“本院受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头村委会虬迳村民小组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头村委会山林权属争议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处理,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清远市清城区党委向本院提出建议,认为本案涉及部队征地问题,为尽快解决该案有关问题,建议本院将本案移送清城区审理。”
虬迳村民至今尚存疑的是,司法归司法,清城区党委有何权力建议司法判决可以下移?党委为何要干预司法?党委的触角到底要伸多长?这一点在当地的农民心中,已经成为一个恐怕是永远也解不开的结,如果虬迳山权属之争没有妥善解决的话。而且,党委如此干预司法,也成为当地农民对执政党失去信任非常重要的事实之一。当地村民一谈到党委,更多的是表示出一种嘲讽、疑惑与挖苦之意。到底是谁败坏了我们党与民的血肉关系?
至此,在行政申诉失败之后,村民们寄望于司法途径,结果却再次不尽如人意。从此,村民们开始了他们的漫漫上访维权路。至今,虬迳村民已经去过北京近10次。他们走访过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务院信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厅、最高检等多家机构。虽然一直效果都尚欠佳,然而虬迳村民一直没有停止他们上访、维权的脚步。笔者从与他们的交谈中已经深深感受到了那种捍卫虬迳山祖宗山的决心与勇气。
这里面有一个小插曲或许从一个侧面可以证明虬迳村民捍卫虬迳山祖宗山的精神与魄力。2005年8、9月,虬迳村民一百余人到广东省政府前静坐了三天两夜。第三夜为何未坚持下去,主要原因是“第三夜被赶跑了”。原来清城区派出所、石角镇干部(包括石角镇书记、镇长,区委书记、清远市府秘书长等)于第三天晚上11点多来“截”村民回家。他们将村民们团团围住,只剩下一条上车的路。此情此景,你上车还是不上车?不上车将意味着什么?据村民们回忆,他们当时几乎都是被推上车的。有一个人在被推上车的过程中撞到了。头也摔破了。后来还住院医治了一段时间。
当时村民们在省府前静坐,也有记者前来采访,村民们至今遗憾的是,为什么当时的这些采访却至今未能见诸媒体报端网络?
由此看来,无论是虬迳山的土地、山林的所有权还是管理权都不应该存在任何的争议。其理当归虬迳村民小组所有。那为什么后来又发生这么大的争议呢?在村民们看来,原因主要是神秘的1981年《山权林权所有证》。
三、神秘的偷梁换柱的《山权林权所有证》
村民们对1981年的《山权林权所有证》存在相当质疑。这也是双方矛盾的一个焦点所在。在法院的审理判决中指出,1981年落实山权林权时,原清远县由县、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组成工作组,对虬迳山的山地山界进行了勘定。确认虬迳山属马头村所有。并核发了清林证字NO. 0009058和NO. 0009059《山权林权所有证》。村民们对此提出了相当的质疑。
首先,原生效判决对《山权林权所有证》的权限认定错误。
这里主要有两个法律文件可以作为支撑。其一,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林权证或山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书”。其二,1990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颁发的林权证的性质不同,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是地上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二者不能互相代替”。
这就很明显地区分了山林权证和土地证的用途。退一步讲,即使马头村委合法拥有《山权林权所有证》,也不等于其拥有《集体土地所有证》。原生效判决混淆了这一证件的权属范围,并以此作为讼争土地的证明。这是有意还是无意?为何从一审到二审都坚持这样的判决?村民们对此大惑不解。
其次,《山权林权所有证》的核发违反相关政策规定。
其一,《山权林权所有证》确认的权利主体违反相关政策。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文]规定:“集体所有的林地,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承认,由县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法、守法。”同时广东省的粤发(1981)34号文规定:“稳定山权林权,应以现在的权属和经营范围为基础……维护生产队所有的集体山林。”“权属清楚的,不能随意变动。”“我省林区大多数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的山林权属,在1962年体制下放四固定时曾经明确划定过”,“生产队兴办的林场、营造的林木,属于生产队所有”。清城区人民政府不顾上述规定以及历史事实将讼争山林所有权判至马头村委实在不妥。
其二,《山权林权所有证》核发程序值得质疑。在发证程序上,粤发(1981)34号文要求:第一步,宣传发动;第二步,划定范围。要求张榜公布、群众公议、上报批准。第三步,列册发证。第四步,检查验收。要求宣传发动要广泛深入,做到政策人人清楚。而清城区政府没有执行这一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本就没有什么宣传。相反,它是瞒着虬迳村村民核发《山权林权所有证》。村民们指出,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就是隐瞒矛盾,企图用长期拖延的方法麻木虬迳村村民,并使案件因时间久远而无据可考,最终达到侵占虬迳山的目的。
再次,《山权林权所有证》依法应归于无效证件。
按照以下三个文件和规定,完全可以判定该《山权林权所有证》属于无效证件。其一,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年《关于制止乱砍乱伐森林的紧急指示》规定,“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在山林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先发山林权证……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其二,国务院国发(1984)95号文件也指出,“山林权属应以土地改革时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凡是土地改革已经分配的山林,其权属一律不再变动……在纠纷解决之前,必须维持现状……不转发放山林权证,已发的一律无效。”其三,1993年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再次重审,“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二)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四)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由此可以清晰地断定,虽然1981年有关机构发了该证,然而其仍然属于无效证件。
最后,《山权林权所有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之所以说它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该《山权林权所有证》的内容可疑。国发(1981)12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马头村委提供的1981年的《山权林权所有证》复印件来看,其封面上虽盖着“清远县人民政府”的公章,但是里面内容的盖章是“清远县石角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公章。并且填证人以及核对人两栏均为空白。村民们认为,该证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为什么两处的公章不一致?“清远县石角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公章怎么可以出现在这个上面?为什么填证人以及核对人两栏均是空白?这些都成为村民质疑该证真实性的重要理由。
其二,该《山权林权所有证》无法与原件核对。原诉讼过程中,马头村委提交的《山权林权所有证》只有复印件,其于庭审过程中并不能提供原件以证实。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该案件中,原生效判决在马头村委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讼争林地的权属的情况之下,仅凭1981年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这唯一的复印件证据认定讼争林地属马头村委所有。该证据的采信明显违背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其法律精神。
四、适用法律程序错误的原生效判决
在咨询了相关律师之后,村民们发现,该讼争存在原生效判决适用程序严重错误的问题。即法院本应该采用民事诉讼程序,可是却适用了行政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批复》:“(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虽经人民政府作过处理,但其性质仍属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仍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三)此类案件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由民事审判庭受理。”而目前的生效判决却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至此,已经走过的司法途径算是告一段落。那么,相关的司法救济途径尚有乎?《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就是说,村民们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一虬迳山祖宗山的权属争议问题。问题在于,这样的司法维权之路越走越窄,越走越难,也越走越痛……
在一份《申诉书》,村民们如此写道:“本案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已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特请求贵单位依法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建议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不管是作为村民们的一种法理希望,还是作为保护祖宗山的本能反映,不管怎么说,村民们维权之路已经越来越艰难这一点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希望在哪里?虬迳村民们都在不断琢磨、反复思量着这一问题。
余 论
在村民们看来,虬迳山祖宗山,乃天经地义之事。村民们也在想,如果他们的祖先泉下有知,恐怕连祖先们都被闹得不得安宁。似乎不应该存在任何争议的事却偏偏要生出一大堆纠纷来。大千世界何来不复杂?昨天还是孩子他爹娘,没想到半夜之间爹娘换了人。村民们纳闷着,似乎总是有些想不通。
现在,看着虬迳山一点点地被村委剥离卖给开发商,村民们心疼了,也着急了,如此下去,不是要将所有的虬迳山都卖掉吗?只要有了滴水,还担心水滴不能石穿吗?由于一审二审都败了官司,村民们现在面对开发商派来的施工队伍也无可奈何。不久前,因为他们去阻挠施工队的施工,被当地派出所以妨碍公务名义抓了十余人,最后每人罚款两百多元了事。虽然如此,村民们表示,他们还要继续上访,还要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目的就是希望此事能有一个他们满意的解决方案。
最后,回到村委会与村民小组的关系上来说,当我们翻阅村组法之时,我们却难以释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就是说,从法理上来讲,村委会要尊重和保障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和财产权,可是,怎么一夜之间就将其据为己有了呢?事实胜于雄辩。在虬迳山的这一案例中,我们发现,村委会的做法与我们的村组法恰恰背道而驰。我们不免质疑:村委如此与民争利,农民的权益谁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