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仍需行政与市场手段并用
车海刚
始自去年下半年的宏观经济调控,已经初步显现出积极效应。这一轮宏观调控与以往历次调控的最大不同在于:中央政府一方面采取传统的行政手段,陆续出台了诸如控制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在建和新建项目、提高特定行业的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等多种措施;另一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出通过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为主的经济手段(或称市场手段)来达成调控目标的意愿。应当说,宏观调控方式的这种变化,反映并顺应了我国经济日益向市场化转轨的现实。
然而,仔细梳理近一年来宏观调控的脉络和走向,笔者发现,在对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两者的选择上,正明显呈现出由侧重前者转向倚重后者的迹象。回顾去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颁布“121号文件”,大幅提高了房地产行业的贷款门槛;8月,央行又首次宣布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1个百分点,开启了此后不到八个月时间内连续三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闸门……这一系列的货币政策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方面,尽管清理和控制建设项目等政策举措早在去年已有先兆,但真正形成“急风骤雨”的声势是在今年上半年,特别是4月份,国务院以罕见的严厉姿态查处“江苏铁本案”,明确昭示了中央扼制投资过热的坚定决心。
对于此次宏观调控坚持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用,甚至有更多地倚仗行政手段的倾向,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其中对此持质疑态度的论者认为,既然我们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取向,就应尽快地让行政手段“淡出”,让经济手段唱主角。这种愿望固然是好的,但却没有虑及这一轮宏观调控的客观背景,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
众所周知,我国去年以来出现的经济过热,主要表现为投资过热,而且是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的局部性投资过热。一般认为,对于这种结构性而非总量问题,采取全面的调控政策往往难以奏效,这正是银行自去年下半年开始收缩贷款却收效不大的直接原因;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央行对是否采取更进一步的货币调控政策(譬如加息)迄今仍保持着比较谨慎的态度。相对于货币政策这样的总量调控,行政手段无疑更便于灵活操作,也更容易对症下药。
更为重要的是,货币政策等经济调控手段,原本就有一定的时滞和传导期,而我国目前又处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的过渡时期,缺乏完善的市场传导机制,这就更有可能造成经济手段的传导不畅甚至被扭曲。最近有媒体报道,央行的金融专家到基层考察后发现,一些地方在执行中央货币调控政策的过程中存在“偏差”和“不正常现象”,例如,有些商业银行清收放贷时,往往挑那些易于清收的企业清收,有的银行把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也给“清收”回来了,而对央行、银监会明令要求限制的放贷,却很难真正收回。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鉴于此,在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行政管理手段的作用非但不能轻易弱化,在许多时候还有必要凸显。
近年来流行一种说法,叫地方同中央“博弈”。这也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一种特殊现象。去年以来之所以会发生部分行业和地区的投资过热,正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利益驱动和不正确的政绩观,屡屡无视中央政府的预警和禁令,“大干快上”项目的结果。现在,面对中央的宏观调控,仍有不少地方千方百计试图绕过政策,甚至不惜顶风而上。前文提到的某些地方在执行中央调控政策时存在偏差,其背后难免没有地方政府的影子。笔者到外地调研时,也经常听到一些官员反复强调本地的“特殊性”,而对调控政策颇有微词。宏观调控固然应当顾及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形,不搞“一刀切”,但同时也不能不警惕一些地方片面强调所谓“特殊性”,甚至将其作为同中央政策“叫板”的工具。为此,必须充分利用行政手段所具有的权威性、强制性、垂直性和速效性,强化管理和监督,确保宏观调控的政令畅通。
还有必要说明的是,由中央政府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护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实施宏观调控以来,民营经济的处境和走势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通常的经济理论认为,市场调控和行政调控对于不同投资主体所产生的作用是不同的。紧缩性货币政策等市场手段主要对非国有成分的投资增长产生抑制,因为这部分投资大都是市场导向的;而货币政策对国有成分投资的影响却相对较为有限,因为国有投资主要是受政府推动的,当然也应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约束。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迫于中央的调控压力不得不收缩投资时,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将重点放在民营资本身上,对待国有投资则本能地采取庇护的态度。在此情况下,作为中央政府,如何避免宏观调控过分伤及正处于成长期的民营经济,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
当然,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今后的宏观调控中应逐步发挥经济手段的主导作用,这一发展方向是无可动摇的。这就要求我们加快推进包括投融资体制改革、商业银行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在内的各项改革及法治建设。另一方面,即便是当前必须采取一些行政调控手段,也不能将其等同于以往那种“审批包揽一切”的计划经济。前段时间曾有观察家提醒说,要谨防某些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借调控之机复归旧体制,此话虽有过虑之嫌,却不失为值得镜鉴的金玉良言。
(2004-07-12 中央党校《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