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谁侵犯了谁的专利?
我省首例即发侵权案昨日开庭
太原新闻网 2003-08-16 00:00 来源:山西商报
昨日,我省首例即发侵权案——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诉山西摩天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在诉状中称,该公司于1998年7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抗裂保温墙体及施工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此申请于2002年11月27日被批准授权,专利号为“ZL98103
325”。在同年11月14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原专利人黄振利登记转让给现在的专利权人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这一合法变更,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确认,并在专利公报上作出公告。
但是,自2003年以来,被告山西摩天实业有限公司大量印制、散发《保温材料技术说明》样本,其样本不但完全照抄、复制专利权人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图纸,而且完全覆盖原告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被告同时四处送样块、做样板墙。更为严重的是,在2003年的6月6日,在某单位6号、18号住宅楼外墙保温工程招标会上,公然以与专利保护相同的技术方案投标。对此,原告于2003年6月18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虽尚未具体实施制作工程,但其行为已构成对涉案专利的许诺销售行为。依据我国2001年7月1日修改实施的《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合法拥有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收回并销毁产品说明书样本、产品样块。并要求被告在《中国建设报》和《中国建筑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20万元。
被告摩天公司则认为,在该专利权还未被正式批准授权之前即被转让,故原告就此取得的专利权程序违法,非该专利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人。同时,本公司从未生产、制造过原告所述名称为“抗裂保温墙体及施工工艺”专利产品。因此,本公司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而原告诉状中所称的种种侵权行为,纯属子虚乌有。
在庭审中,被告摩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由太原立诚印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4日出具的“摩天涂料公司于1998年6月委托我厂印刷《保温材料技术说明》一书1000册”的证明材料。但原告代理律师温彪飞却认为,该证据涉嫌伪证,如果该证据属实,反倒存在原告侵犯被告知识产权的嫌疑。对此,摩天公司的总经理罗晓京表示,他们公司使用的是另一种技术,不存在侵权行为。而且他们公司已于2003年7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振利公司专利无效的申请且已被受理。
究竟是谁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经过一上午的庭审,法院宣布休庭并择日宣判。究竟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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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发侵权:是指侵权损害后果即将发生,但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而即发侵权作为一种行为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因侵权后果未发生并不构成侵权,而在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领域则构成侵权,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许诺销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及WTO-Trips协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0条“临时措施”第三款也对制止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
作者:(商报记者 费建法 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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