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刚刚发布的、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于明确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控股中资银行的条件之一为“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这就表明《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对外资控股中国银行的比例限制(此前《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外资单独控股中国银行不能超过20%,联合控股中国银行不能超过25%),因此,使得不少人对“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比例”问题产生了疑问。
对此《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人在采访时说明:《征求意见稿》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不冲突。
该人士指出,银监会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此外,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中、外股东都需要经过银监会审查批准。《征求意见稿》对虽然没有取得25%的股份,但拥有银行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及其审批条件也进行了统一规范。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仍然适用。
真是叫人看不懂了!
既然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我们的监管部门不是严格监管,却是出台了这么个《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且“征求意见稿”的25%是对控股下限的规定,此前20%的比例是对控股上限的规定,现在宣布两个法规同时有效,等于是说控股银行的上限不得超过20%,下限不得低于25%,真叫人感觉智商低!!
2008年04月08日的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上统一标题的报道:“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
既然外资控股中资银行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障碍,还规定这个比例干什么?!考验大家的智力!
对此《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人在采访时说明:《征求意见稿》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不冲突。
该人士指出,银监会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此外,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中、外股东都需要经过银监会审查批准。《征求意见稿》对虽然没有取得25%的股份,但拥有银行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及其审批条件也进行了统一规范。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仍然适用。
真是叫人看不懂了!
既然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我们的监管部门不是严格监管,却是出台了这么个《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且“征求意见稿”的25%是对控股下限的规定,此前20%的比例是对控股上限的规定,现在宣布两个法规同时有效,等于是说控股银行的上限不得超过20%,下限不得低于25%,真叫人感觉智商低!!
2008年04月08日的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上统一标题的报道:“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
既然外资控股中资银行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障碍,还规定这个比例干什么?!考验大家的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