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新闻也应该算假新闻!
5月7日,《法制日报》第一版刊发新闻稿《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用捡来信用卡取钱属信用卡诈骗罪》。文中说,“都是用捡来的卡取钱,为啥判罪不同?”由于司法机关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看法,导致同样是捡别人的信用卡取钱,却被判不同的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将终结这样的困惑,明确:“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解释,文章继续写到: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发现取款机里竟然有他人忘记取走的银行卡,输好了密码,账上还有数万余额。近日,成都两名男子都撞上了这样的“好运气”,一位提取了七万多元,一位提取了四万多元,结果两人都构成犯罪被判缓刑。然而,相同的经历,不同的法院却认定出不同的罪名,他俩一个被认定为犯盗窃罪,一个被认定为犯信用卡诈骗罪。
针对权威部门的工作部署刊发相应的新闻稿是媒体的责任任务,但是记者撰写新闻稿要符合逻辑。比如文中所列举的成都的两名男子,因为看到别人忘记取走的银行卡而取钱的例子。这个例子本意是说两个人同样因为用拾到的银行卡取钱而被按照不同的罪名判刑。但是这个例子明显不符合逻辑。
我们知道,银行卡在ATM机上当日取现金是有额度限制的,原来每张银行卡当日取现不能超过5000元。2007年5月11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要求:“提高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根据这个通知,“2007年5月22日起 ,建设银行提高借记卡在自助设备的每日取款限额至2万元,工商银行从5月25日起 也调整为2万元,不限制每卡每日ATM机取现次数。此外,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多家银行都上调了ATM机日取款额度,而其他银行也表示将尽快完成系统调试。”(6月21日 《经济日报》)
从上述规定看,成都的两名男子怎么会从别人忘记取走的卡中提取七万元和四万元呢?这个例子完全不符合逻辑。
新闻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完全胡编乱造的新闻是假新闻,这种胡乱举例子的新闻我看也应该算是假新闻,至少是部分假新闻。也看出现在个别的媒体、记者、编辑在新闻素养上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