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期限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内税是“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而外税没有“分月”,只有“分季预缴”。(新税法同内税)内税是“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而外税的期限要长得多,是“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内税是“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而外税的期限要长,是“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新税法同外税)
十二、加速折旧不同。
外企的概念:一是缩短折旧年限;一是采用其他折旧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四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前款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二)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内企的概念: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一)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二)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总之,内、外企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很多很大的不同。这里仅举几例,作为说明,以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深入研究,从而正确理解和执行内、外企所得税法。
十二、加速折旧不同。
外企的概念:一是缩短折旧年限;一是采用其他折旧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四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前款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二)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内企的概念: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一)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二)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总之,内、外企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很多很大的不同。这里仅举几例,作为说明,以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深入研究,从而正确理解和执行内、外企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