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企的新所得税讲义(7)


  第二章新税法的正确理解

  第一节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这里说的企业,还不是本法指的企业)(注3)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4)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这里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以下简称总局说):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我认为,这样的说法很值得商榷。因为,我国的《公司法》还没有全面实行,现行的关于“企业”的法律,还没把它等同于法人。就从本法来看,企业更不都是法人:“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大都不是法人。

  总局说: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则较难理解。《实施条例》中对实际管理机构是这样界定的:实际管理机构一般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但在法律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在处理方式上,税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不规定,然后逐步通过案例判定形成具体标准。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际管理机构范围的做法,将其规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这样有利于今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具体的判断标准,可根据征管实践由部门规章去解决。据我所知,国际上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管理中心”;二是“经营中心”;三是“注册地”。原外企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总机构”,即“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属于“管理中心”标准。但,我国《民法通则》是“主要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