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谓“农业产业化”的不得不说的话
中国人民大学 周 诚
目前在我国有一种占统治地位的提法是“农业产业化”。从政府的文件,到学者的文章,乃至教科书,几乎毫无例外地将农业、工业、商业三者相的结合称之为“农业产业化”。从实质上看,此种提法意味着农业本来并不是一种产业,只有在与工业、商业结合之后才被“化”为产业,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农业本来属于第一产业的性质,这当然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在国民经济中,按照其性质,第一产业(又称第一次产业)应当是指从土地、水域中直接获得产品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采矿业等产业;第二产业(又称第二次产业)则应当是指在第一产业基础上进行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电业、水业,以及为各业服务的运输业等产业;第三产业(又称第三次产业)则是指在第一、第二产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业及其它各种服务性产业业。据此,则农业、工业、商业三者相结合,便应当称之为“农、工、商产业一体化”,简称为“农工商一体化”,而且只有这样,才是名正言顺的。
“农工商一体化”,其最规范、最典型的内容是,作为国民经济产业部门的农业、工业、商业三者在基层单位中结合为一体,换言之即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三者在基层单位内的有机结合。农工商一体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在这里,农业是核心、主体,工业、商业都是为农业这一中心服务的。农工商一体化是农业领域中的重大制度变迁,它会大大改善基层单位中以农民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大大促进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它可使进农业生产者以较有利的方式进入市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改变农业生产者比较利益低下的不利局面,而且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农村居民的就业机会。
农工商一体化于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随后传播于欧亚多国。它最初出现于养鸡业。该业首先实行生产过程工业化,要求饲料供给、饲养、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实行一体化;后来即逐步推广到养猪、养牛、蔬菜、水果、粮食等等部门。农工商一体化的基本形式着之一是农工商合同制一体化,指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产品加工者、农产品销售者三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使农工商三业得以进行紧密合作,以便增进并合理分享利益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其基本形式之二是农工商垂直一体化,是把农业生产本身、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纳入同一经济实体之内,形成农工商综合体。这种垂直一体化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诸如可减少经营的不确定性,可降低交易费用、降低产品成本、增强竞争力,以及根据市场状况而改变农产品的数量、质量等。
在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工商一体化成为农业经济的热点之一。目前,其主要形式有:1、“龙头”企业主导型。由“龙头”企业与农业生产基地或农户签订产销合同,提供全程服务,按最低价保证优先收购,由企业负责销售。2、专业合作组织主导型。包括从事运销、加工等活动的合作社,将农户在某些方面的活动组织起来,产生某种程度的一体化效应。3、中介组织主导型。由中介组织(主要是行业协会)带动农户,组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集团,取得相应效益。4、专业市场主导型。即“专业市场+农户”型。由专业市场带动附近农民实行专业化生产,并相应地进行专业化加工和销售,从而形成松散型的农工商一体化。以上四种形式,各有其适应的条件。无论对何种形式,称之为“农业产业化”都是文不对题、不伦不类的。
此外,还有一种提法是“农业一体化”,这显然是对“农工商一体化”的完全不恰当的简化——舍掉“工商”两个产业部门之后,“农业”究竟同谁搞一体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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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李启芳先生的鼓励和支持!周诚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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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两岸直航
两岸波涛无惊险
千里直航一日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周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