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企的新所得税讲义(19)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破坏经济秩序和其他谋取非法利益有联系的犯罪,以及少数较轻的犯罪。罚金是一种附加刑,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在刑罚上给予处罚外,在经济上亦给予制裁的一种手段。这是惩罚犯罪分子的,不能再转嫁给国家。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以弥补因其犯罪造成的损失,同时断绝其犯罪活动的经济来源。没收财产,可见,这也不能由国家买单。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税务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这同样也不能由国家买单。

  另外,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质上都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如果允许企业将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作为费用和损失在税前列支,等于在税收上承认其违法经营,并用国家应收的税款弥补其罚没的损失。因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主要原因:一是捐赠支出本身并不是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是优惠;二是如果允许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往往会以捐赠名义不合理开支、甚至非法支出,容易出现纳税人滥用国家税法,导致税收流失,不利于加强对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的征收管理。

  (6)赞助支出:不是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虚增利润,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变动,能够客观真实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坏账准备金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的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体发生毁损等),其损失金额才可在税前扣除。新税法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金。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一些支出项目受到政策的限制,且无法一一列举。从总体上说,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