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内税叫“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内税叫“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