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补税能否定性偷税?


偷税的认定有严格限制,对于企业“收入”的认定,收入是以货物流而带来现金的流入而形成的现金流入,才能认定为收入。所以确定收入应以商品的流出为依据或所有权的转移为标志,2.少记收入应有期限限制,税务稽查一般不查当年的,而查上一年的帐,是基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相对来说,上一年的经济活动会更明确,更好定性。我理解,案例中2006年税务机关查处的偷税是查补的是2005年的税款,而纳税评估程序确定的少记收入是当年的收入,不宜作为偷税处理。偷税的年度比例应计算所得税,而年中是无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的。所以案例中,区检察院的处理也未必妥当,而区国税局没有处理这方面的经验,可能也有一些对检察机关的畏惧,但偷税的事有权查处的机关是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而此案中检察机关介入此事并不是查是否偷税的事,而是查处职务犯罪,怎么要税务机关出据不作为偷税的法律依据?检查机关是否超越了权限,从现有的资料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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