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章介绍的万科的股权激励计划,猜想其信托结构大概如下:
一、万科在满足下述业绩指标的条件下提取年度激励基金:
1.年净利润(NP)增长率超过15%;
2.全面摊薄的年净资产收益率(ROE)超过12%;
3.公司如采用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方式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当年每股收益(EPS)增长率超过10%。
二、万科与深国投签署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将当年提取的年度激励基金信托给深国投,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为购买万科的股票,受益人为:
如T+1年的股价均价高于T年,则受益人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公司专业员工总数的8%,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于公司受薪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的业务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由于3年间公司专业员工总数随公司规模增大,获得股权激励的管理人员数量会处于变化中。2006年度的激励对象在200人左右),信托终止,T年激励基金所购买股票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分配给激励对象;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延至T+2年,均价仍需高于T年,此时,受益人仍为激励对象,信托终止并按上述方法分配,否则所属股票必须出售,信托终止,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万科。
在信托设立至约定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期间内,受益人应为万科,即万科首先设立的应是单一的自益信托。
即受益人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是激励对象,也可能是万科。
因此如果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发生,激励对象为受益人时,意味着相当于万科作为委托人通过信托方式将一定资产赠与给了激励对象,此时激励对象应以届时信托财产总额为基础,根据各自应得比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产生纳税义务。但税率不适用公司薪金所得的税率,而应适用20%的税率。应视适用不同税率可能产生的应纳税差额看是否能够达到避税的效果。因此断言可以避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目前对信托受益人的收益,没有法律规规定信托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信托公司一般不代扣代缴,导致一些自然人受益人未对信托收益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此种情形下,自然人信托受益人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如果没有主动纳税申报,是逃税,而不是避税。所以说信托在这方面具有节税功能的说法是有疑问的。信托的节税功能主要体现在信托不认为是一个纳税主体而不会产生双重纳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