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新两规出来,指引信托公司朝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发展,一般说来,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大都采取上市后变现的方式,目前信托公司私募投资业务最大的障碍就是证监会不批准有信托持股的公司IPO。从这篇文章看,依然没有任何松动的迹象。文中说:“深圳会议透露的信息显示,不允许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历史上有的,申报前必须落实到明确的个人;有些准备信托计划投资持股的,将不会被允许。公司申报材料后,不宜再发生股权转让,若发生,中介机构重新履行尽职调查责任”。目前信托公司的PE业务均通过种种变相方法试图突破这一障碍,交易结构十分复杂。
个人认为,证监会不允许信托持股的限制没有充分的理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工具和专家理财的优势,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可能成为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证监会的这一限制导致信托公司无法大力开展这一业务,从宏观上讲,不符合国家关于加大直接投资的比重的政策精神。另外信托持股其实和委托持股有本质的区别,受托人在管理股权类信托资产时,具有独立的人格,并不完全听命于委托人和受益人。
另外,既然证监会不允许国内的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投资的公司上市,那么为什么同意高盛等入股中国银行业呢,他们的资金是其自有资金吗?可见证监会在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对待上明显没有一视同仁,给了国外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这是十分不妥的。
个人认为,证监会不允许信托持股的限制没有充分的理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工具和专家理财的优势,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可能成为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证监会的这一限制导致信托公司无法大力开展这一业务,从宏观上讲,不符合国家关于加大直接投资的比重的政策精神。另外信托持股其实和委托持股有本质的区别,受托人在管理股权类信托资产时,具有独立的人格,并不完全听命于委托人和受益人。
另外,既然证监会不允许国内的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投资的公司上市,那么为什么同意高盛等入股中国银行业呢,他们的资金是其自有资金吗?可见证监会在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对待上明显没有一视同仁,给了国外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这是十分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