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黑龙江省


呼吁全社会全国,各族人民和新闻界,及各行各界领导人士,都来关心点击评论讨论解决这个问题。

                                           控告信

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我今天主要申诉三个问题。请求两个问题。其理由是检察院。法院不是以事实为根据

。依法律为准绳来处理本案。而是玩弄法律。违背法律。儿戏人权。剥夺申诉权所以必须彻底纠正。

申诉的三个问题是:

第一。不服恒山区检察院对我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和《复查决定书》

第二:不服法院在检察院两次补充侦察后,第三次开庭再次允许检察院撤诉。

第三:不服法院三次开庭不予判决。

请求两个问题。

第一:请求恒山区检察院将法院对我第三次开庭撤回的卷宗移交恒山区人民法院。

第二:请求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我做出无罪判决。

第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两次抓人两次放。三次开庭两次补充侦察一次撤诉。案发于1987年7月18日。东山派出所。将我抓去至

11月28日关押133天后。没给任何手续。不明不白地将,我放了。事隔6年后。于1993年7月11日恒山街里

派出所又将我抓来押至1997年3月26日。此间。既1995年鸡西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

后因证据不足而撤诉起诉补充侦察。1996年恒山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向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

后又因证据不足再行补充侦察。1997年3月当事人被释放后。终日上访鸣怨。后经市公。检。法。三级机

关领导研究决定。肖华一案再重新走一遍法律程序“就这样于2000年10月第三次开庭。这次所谓的原告杜

玲也到庭指控,其结果仍是证据不足。法院裁定。允许恒山区检察院撤诉。这究竟说明了什么。说明检查

机关,补充证据的侦察,永无回天之术。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是这个案件的客观事实。

2,只凭笔录没有物证。矛盾百出。无法印证。本案从1987年案发至今一直缺少能证明强奸犯罪的重要物

证。我也真恨原告。为什么两次报案不把物证交给公安局。我更恨办案人。为什么两次办案都不及时索要

。提取收集重要物证,如果他们有一方负责任的话,我也不会被冤枉20余年。无奈。检察机关的数次起诉

的依据只有也仅仅是依靠被害人陈诉笔录和被告人供诉笔录了,原告的笔录屡次叙述的同一件事都处处矛

盾百出。到底哪次为准。到底那次是真。无法认定。只能说不能同真,但能同假,而我的供述笔录均是刑

讯逼供的结果。没有一次是事实,有几次重刑后的笔录(如1987年7月18日的笔录,1993年7月11日的笔录

。。。。。等)我看都看不了,听也不能听就强行让我签字画押了,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我,在狱中的1485

天的日子里,我最怕的是出公检“导演”又让我出场了,即使我不按他们的意图说,他们也会按他想的写

,每次讯问笔录都是在刑讯逼供诱供下形成的。所以再开庭几次,检察机关再补充侦查也无非就是再增加

几份虚假笔录而已,这种空口无凭,只凭笔录,不从客观事实出发而得来的结论又真能互相印证,怎能不

矛盾百出呢?

  第二,刑讯逼供,人为地制造了这起冤案,一错就是二十余年,说冤真是冤下了大天,我是清白的,我

没有罪,我从来就没有强奸杜玲,对杜玲其人我既不认识更不熟悉,我可以理直气壮地讲,我今年48岁,

仍然还是个童子,我从来没有和任何一个女人发生过男女关系,更不用说强奸了,我光明磊落,顶天立地

。至於卷中我的供述,对我的笔录,完全都是屈打成招。

  1987年7月18日,这是我一生永远不会忘记的“我的苦日”我被七八个警察痛打了一夜到早上6-7点钟,

直打得我鼻口出血,皮肉模糊成泥,屎尿拉在裤子里,爬在地上再也站立不起来了,此时刑罚还在升温还

用烧红的铁棒往我身上触溜,半死的我一听,小命这一夜就要交代了,我这样不明不白地死去岂不是怨沉

大海留骂名吗?我挨刑不过,为保一条活命而照成今天屈打成招的后果。

1993年7月11日,又是我今生第二个:苦日:这次他们七,八个人不由分说立时对我猛踢猛打,打的我头

晕眼花,满脸肿胀,突然一只穿着皮鞋的飞脚猛地踢在我的卵子上,真是要命一样地疼,痛的我满地滚叫

,心揪成了一个肉疙瘩,浑身颤抖,很长时间叫声不止。真有疼死过去的感觉,就这样,我说我招,我招

,就这样照成第二次屈打成招。以后1993年8月左右。先后两次公检机关在提审时仍在刑讯逼供,别看女

警察检查官不打你,就让你双臂平伸,双腿半蹲也足以让你大汗淋漓,虚脱致你昏死过去。

这一切难道不是你们办案人员一手策划亲自实施的吗?恒山公安分局警察,于宝山,二老胡,徐春录,杨

红及检察院,辛桂英等人严重触犯刑法,对我多次刑讯逼供到现在我下身还在尿水,内脏已经致残,一个

堂堂男子汉过着女人经期的生活。下边天天要垫着卫生纸头部严重致伤终日头疼发昏眼睛发花。腰间盘突

出,前列腺炎,坐骨神经痛,神经紊乱,全身生疥,奇痒无比,以致出狱十年来治愈不好,造成终身残疾

,丧失劳动能力,正值青春年华的我,经过两次冤狱变成了多病缠身,年近50不完全的男人了,我的人生

幸福就这样被他们葬送了。

第三:现在检察院,法院玩弄法律,违背法律,儿戏人权剥夺我申诉的权利,检察院每次公诉以后都要补

充侦察或撤诉。难道一次次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认定的事实,怎样收集的证据,怎样排除的案卷中的矛盾和

疑点就这样做的补充侦察吗?在本案中且不说杜玲被强奸这一事实是否存在,单就是否由犯罪嫌疑人所为

就已无法佐证,把这样一个不具备公诉条件的案件推向法院也就不难理解检察院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

补充侦查以致最后撤诉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无论是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还是退回公安

机关补充侦查,总计不得超过两次,而检察院2000年10月法院第三次开庭后又撤诉这是严重地违法行为,

是玩弄法律儿戏人权的又一铁证。

  检察院在撤回起诉后,也就是在查无实据的前提下,于2002年4月22日给我做出了鸡恒检刑不诉{2002}

第10号《不起诉决定书》,我申诉后2002年7月18日又作出了鸡恒检申复决(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并认定肖华涉嫌强奸罪事实清楚但证据不足。“请问”“证据不足”又何以谈“事实清楚”,没有证

据的事实又何称其谓事实呢?他们这种自相矛盾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是直接违背“疑罪从无:的

原则的不起诉本是无罪的法证。是错捕的表白,而检察院给我的〈不起诉决定书〉中仍诉我强奸罪事实清

楚,这不是名目张胆地玩弄文字游戏玩弄法律。儿戏人权吗?难道这就是你们对我被无辜羁押1485天的交

代吗?不服!一千个不服!一万个不服!因此我再次要求检察院速将我的卷宗移交回法院,由法院对我作

出公正的判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恒山区人民法院没有履行

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责存在三个方面的错误。

一是:执法不严肃,开庭审理不判决。

根据〈刑法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可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决不会有存疑判决

。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也应当适用判决书做

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按无罪判决。而恒山法院每次开庭都没有做出无罪判决。特别是2000年10

月法院第三次开庭,本应当庭作出无罪判决。法院非但没有判决,反而做出了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更是对当事人最大不公。是玩弄法律儿戏人权的具体体现。

二是在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起到居中公断的职能作用。刑事诉讼法。中指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

程中发现案件证据不充分或发现新的事实的也不能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察。否则将会导致控诉职能

和审判职能的混淆。又说根据审检分工的原则。为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

院可以对公诉的撤回或变更进行一定的干预和限制。而恒山区法院在2000年10月第三次开庭对检察院撤诉

既不干预也不限制。放弃居中公断的职能反而裁定裁定允许撤诉。这是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违背的。是

严重错误的必须彻底纠正。这样做更是对当事人享有公正判决这一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三是恒山法院违法裁定,剥夺诉讼权。检察院撤诉后。恒山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日做出了(2000)

恒刑初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上诉期的规定。我在五天之内。已书面形式依法上诉交到了法院

。然而事隔五天既2000年11月8日恒山法院又做出了(2000)恒刑初字第91号〈补充裁定书〉补充裁定书

中明确写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原判决书中关于上诉。有关事项和上诉期限的部分都以错

误字句加以删除更正。法院玩弄这样的文字游戏仅是字句的错误?这是在玩弄法律,这是在在强行剥夺当

事人的上诉权。不是吗?上诉状被退回来。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为什么!!为什么!!!〈刑事诉讼法

〉中。关于判决与裁定在法律性质和特点具体表现在上诉。抗诉的期限上明文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抗

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但绝没有不得上诉的字样。

恒山区法院竟如此胆大妄为公然做出。违背法律终审裁定。公然剥夺了法律赋予我仅有的上诉权。对我合

法的难得的法律诉讼程序走到了尽头。这是法院对我在法律上的不公。他们蔑视法律。对抗法律以牺牲法

律尊严为代价而剥夺我诉讼权利的做法实在是太残忍了。使我感觉到极大的愤慨和不平。我被逼无奈只好

走上了艰难的上访申诉这条路了。在这长达八年的坎坷申诉里上。其实是苦不堪言。三千多个日日夜夜。

我夜不能安寝。日不饱餐。风风雨雨奔波在上访的路上。至今冤案压身。这一切都是法院剥夺我申诉权利

造成的。所以我要求法院必须纠正错误。收回撤诉的卷宗。对我依法公平公正判决我无罪。

二十一年了。公安局不给无罪释放证明。检察院不给无罪不起诉,法院不作无罪判决。他们这种无视法律

违背法律。践踏法律的行径。其实质就是在儿戏人权。侵犯人权。就是在犯罪。他们把自己的违法犯罪强

加在当事人头上。牺牲一个当事人。保全他们一大片。我已经被他们摧残的只剩下一口气了。就这一口气

。我也要抗争到底。直至法律还我一身清白。

二十一年这场冤案错案让我一个正值青春年华的爱情甜蜜的事业初成的前程光明的我一下子坠入万丈深渊

。成了狱中囚。尝尽了人生的苦难。害得我青春逝去。工作没了。身体垮了。名誉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

母亲为了我的案子奔波摔坏了腿而瘫痪在炕上。父亲为我日夜煎熬精神颓废双腿溃烂。弟弟严重精神病多

年。就我一个好人还丧失劳动能力。真是苦上加苦。今天我唯一的希望就是法律洗清我的冤案。

再次请求法院对我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申诉人: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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