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学者关于实行特赦,开展新仁政的建言


八学者关于实行特赦,开展新仁政的建言

2008年,中国农历戊子年(鼠年)(丁亥年十一月廿三日至戊子年十二月初五日),进入一月份,南方突然开始罕见地卷起漫天大雪,那是白色,冰冷的白色雪灾;三月,祥云火炬在世界五大洲领跑,那是红色,激情澎湃的红色旋风;伴随着“藏独”分子的宣泄,打破了以往的祥和,那是黑色,恐怖的黑色逆流;四月,“手足口病”又迅速夺去了许多幼小孱弱的生灵,那是紫色,邪恶的紫色瘟疫;五月,那几秒钟的震撼,大半个中国为之晃动,让世界永远记住了“汶川”,那是灰色,失去血色的灰色地震,生灵涂炭的大悲剧不幸降临人间。

时光一步一停留走到今天,我们不禁会问:这一年的主色究竟是什么?毫无疑问,这一年在人类历史上注定会很不平凡!2008年的时光已经流逝了一半,剩下的日子里还会有什么事情发生没有人未卜先知……我们问天?问地?问人?三天的默哀、降旗,已经昭示时间开始了,那一刻我们不分彼此,那之后我们也将永不分离。

“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 “任何困难都难不倒英雄的中国人民!” 、“多难兴邦”。我们,作为崇尚现代法治理念的普通公民,勇敢地肩负起“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中华传统,积极响应中央政府倡导的以民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经过长期的学术研究和对现实的反复考量,我们审慎地发出倡议:政府是否可以酌情考虑在今年或明年的适当时间在局部地区启动和实施“法外之仁”——特赦。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传统的文明古国,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路径。认识这些传统,是我们融入现代的必修课程。我们所说的特赦源出于中国古代的大赦,在我国现有史料中,关于赦免制度最古老的记载是《周礼•秋官•司刺》的三赦:“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在秦始皇之前的春秋战国时代的昭襄王、孝文王、庄襄王都曾大赦天下,到了我国春秋战国以后的帝制时代,赦免制度开始逐渐走向完善,历史上的秦、汉、唐、宋、明、清律都规定了赦免制度。事实上,赦免制度背后具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治哲学处世之道。

早在两千多年前,西汉大儒董仲舒就指出:“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继承了孔子创立儒家学说以仁义道德的价值观念规制君王的传统,董仲舒向汉武帝建议要“明教化”、“正法度”,反对秦朝的严刑峻法的苛政,力主实行“德主刑辅”的宽仁之政,以教化万民。孔子曰:“不教而诛谓之虐。”虐政用于下,而欲德教之被四海,故难成也。”董仲舒在孔子儒学仁义理念上发展出来的这套“天人感应”理论在一个农耕社会也基本敷用,历两千余年而不爽。

根据《汉书》和《后汉书》等史料记载,汉宣帝、汉元帝、汉成帝、光武帝等几个皇帝,在出现日食、旱灾、洪灾、地震、蝗灾等自然灾变时候,都曾经向天下之臣民下达罪已诏。后世之帝王每逢灾荒之年都实行免赋减租、开仓赈济等宽仁举措。这些都可以说是在“天人感应”学说指导之下的我国传统治理模式和具体案例。

同样在另外一些场合,比如新皇登基、立后、立太子,甚至皇帝、太后病愈等等都颁布赦令,赦免犯人。这基本上是中国在帝制时代的一种常设政治制度,对稳定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赦免制度与“乱世用重典”的司法政策可谓一张一弛,相得益彰。

中国人的天相当于西方人眼中的上帝,实际成为天子、臣、民达成共识的最大集合,这里面包含了中国人朴素的公共意识。事实上,天象经过臣子、文人学士的阐释,“天人感应”成为规制君王,抒解国难与民瘼的一种制度性思维与习惯反应,君王主动反省自己的罪己诏与大赦天下的赦令,丝毫不影响君王作为天子的威权,反而提高了统治的公共指数与民意指数,给帝制“奉天承运”的法统奠定了道统基石。

中国古代大赦天下的制度一直相沿不辍,也为我们今天的法统所吸纳。虽然中国古代的赦免与近代以来各国的大赦或特赦性质不一,但都是一种调节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的利器,或称恩遇或叫做国家的刑事政策,反映的都是国家权力主动释放善意给最能够感受到善意的悔罪之人。

自1949年以来,大赦、特赦在我国法律上都存在过,特赦实际共施行过7次,全部集中在1959年至1975年的16年间,平均不到两年半一次,为根本解决革命战争时期遗留的问题贡献甚巨。现在特赦仍然保留在我国的法律上,只不过从1975年之后一直未见实际应用,已经沉睡了33年之久。恢复或激活特赦作为国家的刑事政策,以因应改革开放以来的形势发展需要,取得的效果将丝毫不亚于过去主要用之于解决战争遗留问题,对于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盛世轻典,刑法备而慎用,和谐必定可期。

回首今年的“多事之秋”,导致数万无辜生灵遭遇涂炭的汶川大地震,真乃令国人悲痛心碎之殇。死者不可复生,生者当自珍重。地震发生后,我们观察到各地在处理违反治安法令但家乡是灾区的同胞时所表现出极大的宽宏精神,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热切希望这种做法可以在更大范围、更重情节上积极而慎重地推广,更热切希望能够在国家层面考虑启动特赦。

我们认为特赦不但是对中国古代良政、仁政、善政传统的继承发扬,也是现代法治重视人权保障的积极表现,是对现有法治的一种主动完善。吸纳中国古代先哲所奉行的“天人感应”治国理念的精华,实践“大灾之后必有大爱”的箴言,抒解现实社会最深重的灾难与痛苦,即使是这个社会的罪人,也不是国家大爱遗忘的角落,他们总是有希望的。当这个社会最绝望的人也满怀希望期待特赦的甘霖,一旦降于其身,将是多么壮观的场面。

“天时人事日相催”。在全球瞩目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即将开幕的历史条件下,明年也将迎来共和国成立60周年,一个甲子的嘉年华,中国正宜以新的面目呼唤国人、昭告世界,人民的政府将遵循构建和谐社会这样一项伟大治国方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做到极至,选择对于一部分特定人群,实行一次适度的酌情特赦,可以说顺天应人,与时俱进。一旦启动特赦,取得的实际效果将大大超过降旗、默哀等既往形式。若自此后特赦为常设制度,则不但数千年仁政传统得以光复,现代法治得善政指引也将更加凸显以人为本。

根据现行宪法和惯例,建议我国政府可否酌情考虑针对下列三类人群实行部分的特赦,具体可由国务院以议字号行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启动:
1、那些无苦主、无受害人的经济型犯罪的已决犯(诈骗罪除外),特别是一些突破现有僵化的法律政策的民营企业家,虽然其做法为现行法律所不许,但是其情却可悯,而且必须是其中没有公愤和民愤的人,不但没有给社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具有推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效果,且系初犯,可予酌情考虑给予特赦;
2、那些无苦主、无受害人的思想型犯罪的已决犯和一些因为发表了不同政治观点的思想异议人士(或称之为“政治犯”),虽然其做法不足取,但是其情却可悯,而且必须是其中没有公愤和民愤的人,没有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且系爱国人士,并已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欠妥,可予酌情考虑给予特赦;
3、非严重暴力性的犯罪分子中的一部分确已认罪服法、悔罪自新、接受改造、改恶从善、已经服刑期限过半的人群,在已经给被害人支付了足额民事损害赔偿的前提之下,而且必须是其中没有公愤和民愤的或已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没有给社会造成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可予酌情考虑实行一次有选择性的适度特赦。

从充分尊重被害人群体的心理承受力和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的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罪等带有明显暴力特征的犯罪分子和经济领域的诈骗罪以及犯有贪污渎职罪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宜在此次特赦的考虑范围之内,因为,人民痛恨恶性的暴力犯罪和贪官污吏。

公元2008年,既有的措施已经释放了空前广大的善意、敬意,全国军民人人感同身受。人们热情地期待着“法外之仁”的再次适度而谨慎的局部推广深入,以在国家经历了天灾肆虐、生灵蒙难之后进一步实施仁政、凝聚人心、促进和谐。同时,这样做也必将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光辉一页,也将充分地体现出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和精神,最重要的是通过激活特赦制度再次显示出我国的大国风范和自信精神,以傲立于世界诸强之列。

仁者无敌,大爱无疆。5·12大地震以来的新仁政将通过特赦再度值得期待。


倡议草拟人:王俊秀、张星水


倡议发起人:

王俊秀(民间学者)

张星水(法律学者)

杜兆勇(民间学者)

凌沧洲(文化学者)

赵国君(法律学者)

余樟法(文化学者)

王雨墨(文化学者)

光远(民间学者)


公元2008618 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