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借名买房引发纠纷
1988年,当人们的私房观念还处于萌芽状态的时候,翼城县总工会以集体名义审批了一块宅基地,为本单位的职工筹建住宅小区,并规定只允许本单位的职工报名建房,当时共报了15户。张锦的姐姐与卫某是好朋友。工会规定,本单位职工如不要地皮,单位可以给予1000元的补贴,价格非常实惠。 张锦托姐姐与翼城县总工会的卫某商量,以她的名义报了三间住房。张锦把1000元的补贴给了卫某,并分三次通过她交清了所有的房款8700元,所有手续写的都是卫某的名字。 1989年,该房竣工后,该住宅小区的筹建主管彭旗征求卫某的意见,卫称房子是为张锦报建的,让将钥匙交给张锦。张锦接受房屋后,又根据自己的意愿,聘请常明亮的工程队,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修建了院墙、门楼、厨房、厕所、地下室等附属设施,还打了一眼水井。张锦向常明亮支付了1500元的工钱,而卫某对房屋的修建和工钱从未问过也一无所知。就这样,张锦在购买的房屋中一直居住到2000年。 2000年3月,翼城县总工会决定将集体审批的土地使用权划归给个人,卫某就拿出当初报名建房的手续,将该房所占地皮的127.5平方米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办到了自己名下。张锦见购买了房屋却拿不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就将卫某告上了法庭。 翼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张锦一直居住、占有、使用和管理该房屋,卫某从未主张过任何权利,且工会主席、该住宅小区的筹建主管、邻居及附属设施修建人均能证实。卫某辩称的借住,无口头的借住时间、期限、管理方式和报酬的约定,也未能就此问题向法庭举证,故法院不予认定。2001年1月11日,该院判决这套住房归张锦所有。 卫某不服,提起上诉。2001年9月3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卫某不服该判决,又提出申诉。2003年9月3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临民再字第48号终审判决,再次维持了原判。张锦经过三场官司的考验,终于拥有了这套房屋的完整产权。